2026年1月27日,湖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峰科技”)存在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以及公司董秘兼财务负责人倪孟君因未勤勉尽责,一同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金占用及信披违规事实明确
根据湖北证监局的调查结果,骏峰科技在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占用了公司资金。更为严重的是,公司对于这一重要的资金占用情况未能及时进行披露,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与此同时,陈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的规定。而陈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倪孟君作为公司董秘兼财务负责人,两人均因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湖北证监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1号、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骏峰科技、陈建、倪孟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湖北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相关方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指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骏峰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也为市场参与各方敲响了警钟,强调了相关主体勤勉尽责、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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