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万元定金“造星”落空 钱能退吗?
演艺经纪人被判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预付款
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儿童演艺经纪定金纠纷案,厘清“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差异,判决违约的演艺经纪人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并退还超出定金上限的预付款4000元。
罗女士在闽侯经营一家儿童艺术培训机构,此前经从事儿童演艺经纪的刘女士安排,曾成功推送2名学生参与节目录制,双方建立了初步信任。2023年9月,罗女士再次联系刘女士,约定由刘女士推送小演员参与电影拍摄,罗女士先行支付定金1万元,小演员进组前再补2万元,合同期限至影片拍摄结束。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就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明确合意。罗女士按约定转账1万元,刘女士则承诺将她拉入剧组拍摄微信群沟通后续事宜。
然而,此后刘女士迟迟未能兑现承诺,既未安排小演员进组拍摄,也未履行拉群沟通的义务。多次协商退款无果后,罗女士将刘女士诉至闽侯法院,要求她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演艺经纪合同虽无书面形式,但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的合意内容明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女士收受定金后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同时指出,“定金”与“订金”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作为债权担保方式,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本案合同总金额为3万元,定金上限应为6000元。罗女士支付的1万元中,超出的4000元应视为预付款。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并返还预付款4000元,合计1.6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顺利审结。(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绿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