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2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0115民初50395号,案由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5日,判决被告上海联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610764.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以下是详细报道:
2021年12月6日,被告上海联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2021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编号:WD21_LKWK_S04),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2021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总金额为610764.38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第一笔预付款(80%)488611.50元,于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客户支付的预付款及乙方开具的预付款银行保函和合同金额80%的合格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最终验收付款(20%)122152.88元,于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且甲方收到客户支付的验收款及乙方开具合同金额20%的合格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均构成违约,应赔偿对方损失。
2021年12月17日,涉案项目通过验收。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被告开具第一期合同款项488611.50元的增值税发票,因被告未付款,原告未开具第二期发票。2024年11月1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款。被告确认已收到总包方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涉案项目款项610764.38元,但未向原告付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涉案项目已验收通过,被告对原告诉请及证据均认可。原告未开具第二期发票不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应支付全部合同款项。被告迟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上海联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项610764.38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610764.3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1元、保全申请费39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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