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许某豪与邓某姣曾相识恋爱后分手,2023 年复合,2024 年 8 月举行送彩礼仪式,9 月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 年 3 月二人育有一子(随邓某生活),后因许某豪多次盗窃邓某姣财物、网络贷款等问题(3月26日,许某盗窃了邓某家中的黄金手镯)二人关系恶化,未再共同生活。
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20万。一审法院根据照片、视频、录音等证据,认定彩礼金额为19.98万元。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已生育子女、男方存在明显过错等因素,酌情判决女方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11.98万元。
女方一方上诉,辩称彩礼金额不实且返还比例过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结合男方过错,一审确定的返还金额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