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人画诸葛亮像轴(故宫博物院藏)
在中国法治文明的历史脉络中,三国时期蜀汉丞相诸葛亮(公元181年—234年)的治国实践,以深刻的现实洞察、系统的制度设计与卓著的治理成效,为后世镌刻下熠熠生辉的法治印记。他不仅以“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赤诚忠心垂范千古,更在三国鼎立的烽烟乱世里,于益州之地构建起一套融严明法度和人文关怀于一体的治理体系。这一体系绝非僵化的律条汇编,而是一个充满智慧、动态演进的有机生命体,其精髓可凝练为“因时制律、法不阿贵、教令为先、明考慎黜、静俭治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与社会发展的动态契合。诸葛亮的法治智慧首先体现为一种根植于社会现实土壤的“因时制律”观。他对制律的思考绝非书斋中的玄想,而是源于对时势的深刻把握与实事求是的实干精神。彼时蜀汉政权初立,面对刘璋父子“德政不举,威刑不肃”留下的烂摊子,以及益州豪强“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的积弊,谋士法正曾主张效仿汉高祖刘邦入关中的“缓刑弛禁”之策。对此,诸葛亮在《答法正书》中作出旗帜鲜明而又充满历史辩证的回应。他精辟分析:“君知其一,未知其二。秦以亡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济。”他指出,刘邦推行宽简政策是顺应秦朝暴政后民心思定的形势。而刘璋政权的核心问题在于“暗弱”,法纪废弛导致“文法羁縻,互相承奉”,执政权威丧失殆尽。若此时再行宽纵之策,无异于抱薪救火。因此,他提出根本性的施政主张:“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於斯而著矣”。“威之以法”旨在重建秩序底线,“限之以爵”意在规范权力分配,“荣恩并济”则彰显法治背后的价值导向,终极目标是建立“上下有节”的理性政治秩序。在这一主张指导下,由诸葛亮主持制定的《蜀科》,绝非对汉律的简单沿袭,而是结合蜀汉实际情况审慎斟酌损益,同时配套颁布《八务》《七戒》等一系列条规,对官吏职责、民生事务、军事纪律等作出细致规定,最终形成一套层次清晰、覆盖广泛的律令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权威源于平等。诸葛亮深谙“法不阿贵”乃法治权威的基石,始终坚持权力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他在《出师表》中对后主刘禅的恳切告诫,已成千古名言:“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这不仅是对君王的规劝,更确立了国家公器(府中)与皇室私域(宫中)同受法律约束的根本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平明之治”。在实践层面,诸葛亮身体力行,展示了何谓“刑过不避大臣”。他弹劾狂悖不敬的廖立,罢黜贻误军国大事的托孤重臣李严,尤其是因街亭之失,他上疏自贬三等,坦承“臣明不知人,恤事多暗,《春秋》责帅,臣职是当。请自贬三等,以督厥咎”。这一举动将“罚不可妄加”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贯彻到了极致,充分践行了其在《便宜十六策·赏罚第十》中的主张:“赏赐知其所施,则勇士知其所死;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故赏不可虚施,罚不可妄加”。尤为可贵的是,他明确反对株连之制,在处理李严后,继续任用其子李丰,体现了“罪止其身”的刑罚观念。诸葛亮强调“赏罚之政,谓赏善罚恶也。赏以兴功,罚以禁奸”,其终极目的是“兴功”与“禁奸”,而非单纯的报复与威慑。
诸葛亮的法治理念亦非商鞅式的严刑峻法,而是主张教令先行。他清醒地认识到,单纯依靠惩罚无法触及人心、根除弊病。他同时也警惕教化万能论的空疏,主张德法相济、教罚结合。在《便宜十六策·教令第十三》中,诸葛亮开宗明义道:“教令之政,谓上为下教也”,同时深刻指出:“非法不言,非道不行,上之所为,人之所瞻也”。在诸葛亮的观念中,执政者自身的言行是最直观、最有力的教化:“释己教人,是谓逆政,正己教人,是谓顺政。故人君先正其身,然后乃行其令。身不正则令不从,令不从则生变乱。”因此,他确立了“为君之道,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重要原则。这种“先教后诛”的思想,将法律的预防、引导与教育功能置于优先位置,旨在使百姓“知耻而不犯”。在司法实践中,他追求“用心平而劝诫明”的境界。正因如此,即便其治国以“刑政严峻”著称,却能达成“百姓无怨”的效果。公正的司法,能使受罚者心服、旁观者心敬,这与当代司法注重教育与挽救的人文精神高度契合。
良法美意,若缺乏有效的执行与监督,终将沦为一纸空文。诸葛亮的卓越之处,在于他明考慎黜。他以一套缜密如网、环环相扣的监督考核体系,确保法治精神落地生根。在《便宜十六策·考黜第八》中,他系统阐述了“考黜之政,谓迁善黜恶”的理念,目的在于“劝善黜恶,陈之休咎”。考核的关键在于“务知人之所苦”,即必须深入体察百姓的疾苦根源。他详细列举了官吏危害百姓的“五害”,包括“小吏因公为私,乘权作奸”“法令不均、无罪被辜”“纵罪恶之吏,害告诉之人”等,并明确指出“有如此者,不可不黜,无此五者,不可不迁”。这种以民生疾苦为最终导向的考核标准,彰显了法治的根本目的——保障民权、增进福祉。在执法监督层面,诸葛亮创立了“罚二十以上皆亲览”的审查模式,虽看似过于操劳,但在政权初建、制度待固之际,此举极大震慑和防范了基层官吏的滥权妄为。同时,他定期“虑囚”复查案件,以防冤滞;鼓励僚属“勤攻吾之阙”,营造了直言不讳的谏言风气,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网络。对于军队,诸葛亮亲自制定详细的军法,其在《便宜十六策·斩断第十四》中严申“轻、慢、盗、欺、背、乱、误”等“七禁”,强调“令不可犯,犯令者斩”,确保了军法的绝对刚性。这套严密而务实的制度化监督,是成就蜀汉“吏不容奸,道不拾遗”良好治理局面的关键。
诸葛亮的法治理念并不止于制度构建层面,而是升华至治理哲学与权力主体心性修养的高度。他在《诫子书》中提出“静以修身,俭以养德”,这不仅是其个人立身处世的格言,更是一种深邃的治理艺术。将其投射到法治领域,“静”意味着治理者,尤其是司法者,需具备沉静稳重、不偏不倚的心性,尊重程序理性,以内在的“静”克制外界的纷扰之“动”,从而保障判断的中立与公正;“俭”意味着制度设计应追求简约明确、高效易行(即“以俭御繁”),避免法令过于繁苛、滋扰民生,同时要求为官者清正廉洁、克制私欲、珍惜民力。这实质上是对权力行使者提出更高的伦理要求——必须率先垂范,成为法律最忠实的守护者。正如《便宜十六策·君臣第二》所言:“故君惟其政,臣惟其事,是以明君之政修,则忠臣之事举。”上位者的言行是下位者乃至整个社会风气的风向标。法治的真正力量,不仅来源于法典条文的严密,更深植于权力行使者的自觉守法以及其所培育的普遍尊法信法的社会文化。诸葛亮鞠躬尽瘁、廉洁奉公、“内无余帛,外无赢财”的典范人生,使其推行的严明法令具有深入人心的道德感召力,这正是“其身正,不令而行”的生动写照。
诸葛亮的法治理念,始于立足现实的“因时制律”,立于捍卫平等的“法不阿贵”,成于融合教化的“教令为先”,固于保障落实的“明考慎黜”,而最终归于涵养心性的“静俭治心”。这一体系超越了简单的“严刑峻法”或“德主刑辅”,展现了法治作为一项复杂系统工程的多元面向与辩证统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今天,这份穿越千年的治理智慧,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历史镜鉴。它启示我们,法治现代化不仅是规则体系的现代化,更是治理理念与权力文化的现代化。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更需要法治工作者具有刚正不阿的品格、沉静理性的智慧,以及全社会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仰。重温并汲取“静以修身,俭以养德”的精神养分,有助于当代法律人在纷繁复杂的实践中,恪守法治初心,抵御外在干扰,追求“法令行则国治”的崇高境界,成就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法治事业。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