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保护邮件快件安全的内容做出新的规定。
这是该部法律自2005年公布后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是在2012年)。该法的2005年版和2012年版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是:“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针对上述规定,本次修订后的第五十七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笔者认为,与之前的规定相比,现行规定有以下特点:
一是扩大了保护范围。原规定的保护范围仅限于邮件,修订后扩大到对快件也予以保护。近年来,我国快递服务飞速发展,业务规模列全球第一,2025年的快递业务量达到1990亿件,同比增长13.7%。快递业务涉及千家万户,而针对快件实施的违法行为日渐增多。新规将快件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并且规定倒卖邮件快件的行为也要依法予以处罚,是非常必要的,充分体现出国家对邮件快件财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使得公安机关查处这类违法行为有法可依。
二是细化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之前的处罚不区分情节,一律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而处罚这类违法行为时,其自由裁量容易畸轻畸重。修订后的规定,区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处罚的种类增加了“警告”,罚款金额翻倍,情节较重的拘留时间调整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这些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有明显加大,较好地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宽严相济的法律原则。
三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衔接。2015年4月修订的《邮政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作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需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规定。修订后的该法第五十七条,是《邮政法》第七十一条的延续和发展,两者相辅相成,一并成为保护邮件快件安全的法律规范。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于实施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旦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其标准由司法解释另行规定),就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在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中,遇有邮件快件受到违法侵害时,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均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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