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类政府采购违规行为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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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06:13:3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日前,四川省广元市财政部门通报了查处的2025年度政府采购领域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共9起,涉及医疗设备、公务用车采购、教育等领域。

以下为案例原文:

案例一:

广元市某单位新生儿高频呼吸机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供应商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在广元市某单位新生儿高频呼吸机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成都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让成都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陪标”、与B公司商定让B公司放弃中标等手段谋求A公司中标,B公司的授权代表为A公司员工,B公司相关放弃中标的资料均由A公司员工编制和递交,两公司之间恶意串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5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政府采购类,序号14、适用条件第四项、裁量阶次第四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广元市财政局对A公司作出罚款4250元、没收违法所得20407.4元的行政处罚,对B公司作出罚款4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广元市某单位更新公务用车采购项目供应商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在广元市某单位更新公务用车采购项目中,投标供应商广元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销售公司)让广元市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贸易公司)“陪标”并约定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中标,投标文件统一由某汽车销售公司编制和上传,两公司之间恶意串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5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政府采购类,序号14、适用条件第一项、裁量阶次第一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广元市财政局对某汽车销售公司和某汽车贸易公司作出罚款18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广元市利州区某单位临聘人员安全标志服采购项目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在广元市利州区某单位临聘人员安全标志服采购项目中,广元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绵阳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四川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为谋求广元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中标,三家公司相互之间恶意串通。

处理结果:2025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的规定,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对广元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260元的行政处罚,对绵阳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16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四川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对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在旺苍县2024年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中,代理机构四川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的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在评审过程中对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导致4家供应商资格审查未能通过。

处理结果:2025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的规定,旺苍县财政局对四川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苍溪县某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案

基本案情: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苍溪县某单位未通过公开的政府采购程序,而是直接指定某中心作为精神病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的唯一承接机构。

处理结果:2025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苍溪县财政局给予苍溪县某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广元市某农机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在旺苍县2024年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中,广元市某农机有限公司使用了第三方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进行响应,且未对该资料的相关真实性进行核实,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处理结果:2025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川财规〔2023〕13号)的规定,旺苍县财政局给予广元市某农机有限公司罚款62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在苍溪县某单位免疫规划信息化能力提升项目中,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成交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处理结果:2025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川财规〔2023〕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苍溪县财政局给予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39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在2024年旺苍县茶产业巩固提升采购项目中,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因供货厂商漏报一个静电除杂机价格,放弃成交资格。

处理结果:2025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的规定,旺苍县财政局给予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罚款38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四川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代理服务费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在广元市某学校学生床、桌凳等设备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规定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收取,经计算代理服务费应收36877.68元,但实际收费时,代理机构四川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采购文件载明的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实际收取代理服务费44833元,多收7955.32元。

处理结果:2025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苍溪县财政局责令四川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及时将违规收取的费用退还相关供应商。以上典型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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