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金永恒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方剑、陈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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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6:14:05

(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金永恒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方剑、陈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执业的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伦股份)拟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公允价值计量)涉及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苏金永恒评报字〔2025〕第011号)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进行备案

你公司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4〕17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资产评估执业存在缺陷

一是可比公司论证分析不充分。在选择市场法(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评估时,未见对3家可比公司与达伦股份所属行业、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等方面是否具备可比性进行充分论证。二是资产评估档案中未见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方剑、陈纲作为签字评估师对达伦股份评估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方剑、陈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业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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