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分时电价基准和浮动比例维持不变,即以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5∶1∶0.5,平时段电价为基准价,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形成的资金损益分别由执行政府规定分时电价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对应开展分摊(分享)。
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形成机制按照电力市场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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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用户:
为适应我省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等新形势,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云南省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3月1日起,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大工业用户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分时电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不再执行政府规定的分时电价。
二、峰谷电价时段划分维持不变,即:高峰时段7:00—9:00、18:00—24:00;平时段0:00—2:00、6:00—7:00、9:00—12:00、16:00—18:00;低谷时段2:00—6:00、12:00—16:00。尖峰电价暂缓执行。
三、分时电价基准和浮动比例维持不变,即以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5∶1∶0.5,平时段电价为基准价,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四、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形成的资金损益分别由执行政府规定分时电价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对应开展分摊(分享)。
五、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形成机制按照电力市场规则执行。其中,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分时段电量电价,以反映发、用电曲线特性和分时价格差异;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价格按照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相关规则执行。
六、电网企业要密切跟踪电力供需结构、系统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纳动态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定期分析执行结果,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分析评估,适时动态调整完善。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