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音响、私自延长充电线、电池泡水后拿吹风机“抢救”……刘某给自己这辆改装加“带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结果导致火灾,波及相邻停放的30余辆电动车。庭审时,刘某还赖物业和充电桩经营方有责任,自己也是受害者。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赔偿其他受害人损失。
去年8月某日晚,刘某停放在小区公共充电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时突然起火,火势蔓延,导致相邻停放的30余辆电动车被不同程度烧毁。经消防救援局调查认定,起火原因是该车电池热失控。然而,深入调查发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意外。
消防部门询问刘某时,刘某承认对车辆进行了私自改装,不仅用绝缘胶布缠绕以延长充电线,还为方便跳广场舞加装了通过转换器连接车载电源的音响设备。更关键的是,事发当天下午,刘某已发现电池舱进水,将电池拿到楼上用吹风机进行简单吹干处理后,当晚仍将车辆置于车棚内充电,最终因电池热失控酿成火灾。
李某等多位业主因车辆损坏损失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刘某则辩称,充电桩运营方和物业公司存在管理责任,其自身也是受害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防救援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询问笔录查明的事实,刘某的车辆是直接的起火源,刘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不仅对车辆进行了可能影响电路安全的私自改装,更在发现电池舱已进水后仅作简单处理,未进行检修,反而继续充电,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疏忽与过失,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因此,刘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当对李某等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金额,法院综合考虑受损车辆购买时间、实际损毁程度,酌情判定刘某赔偿李某等人电动车损失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该判决已生效,刘某也履行了赔偿义务。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