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近年来,南京燃气计量表逐步由传统机械表更换为智能表,管理效率进一步提高的同时,也衍生出智能表电池耗尽即自动停气、电池更换费用承担不一的问题和争议。今年的南京市两会上,南京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严震关注到这一民生话题,并建议通过修订地方条例或发布规范性文件,明确燃气计量表智能终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包含电池供应与更换)费用。
记者调查:智能燃气表的自身耗电费用,该由谁承担
2025年7月,南京市凤凰西街小区住户薛先生向扬子晚报反映,前几年,其小区陆续改用智能燃气表后,南京港华燃气公司(简称“港华燃气”)节省了人工抄表成本,但在未提前告知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让用户承担智能燃气表自身运转产生的耗电费用;如果电池没电,连个招呼都不打,燃气立即就停了。
7月21日,居民代表及公益律师、港华燃气代表及律师在多方见证下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8月,14户业主起诉港华燃气。
11月17日,市民薛某诉港华燃气的供用气合同纠纷案,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迈皋桥法庭开庭。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委员提案:建议完善提醒机制,明确电池费用承担主体
严震委员指出,案例反映了当前模式存在的两大问题。
一是“停电即停气”机制不合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智能表因电池耗尽自动停气,实质上是将技术故障等同于合规的停气事由,规避了法定的告知与审批程序,侵犯了用户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是电池费用承担缺乏统一法规依据。供用气合同中普遍未明确约定电池费用由用户承担。燃气计量表(含智能表)产权属于燃气公司,是其用于提供计量服务的经营设备。维持该设备正常运行的电池消耗,理应由产权人承担,如同表的维修、检定费用。目前由用户承担电池费的做法,混淆了经营成本与用户消费的界限。如将电池费视为燃气服务成本一部分,其调整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成本核算、征求意见和价格审批程序。当前直接转嫁用户的做法,程序上存在不足。
针对有燃气企业援引《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中用户需“提供燃气计量表用电源”的条款,主张费用应由用户承担的情况,严震指出,该条款主要是对安全用气条件的技术性规范,并未明确“电源”相关的经济成本承担主体,不能直接作为收费依据。
对此,严震建议,立即叫停“电量耗尽直接停气”的简单化操作模式。燃气公司应利用智能表远程监控功能,建立“预警-提醒-服务”机制,比如在电池电量临近耗尽前,通过短信、APP、电话等方式主动提醒用户。即使因故未能及时更换,也应探索应急模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他建议通过修订地方条例或发布规范性文件,明确燃气计量表智能终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包含电池供应与更换)费用,纳入燃气企业经营成本。借鉴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成熟经验,由燃气企业负责电池的定期巡检、更换,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零跑腿、费用零增加”。
他还建议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牵头,排查与清理南京市燃气企业智能表更换及运行维护收费情况,制定全市统一的燃气智能表服务规范,明确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边界,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它山之石:不同城市做法各异,成熟经验可资借鉴
“停电即停气、自费更换电池”的做法并非个案,但在全国范围内,各地燃气企业的管理模式并不统一,一些城市的成熟经验值得借鉴。
有IP显示为上海的网友反映,其所在小区的智能燃气表电池由燃气公司定期上门更换,居民无需额外付费。为此,记者于去年8月致电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客服核实。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可通过后台远程监测无线智能燃气表电池状态,在电量即将耗尽前主动安排工作人员免费上门更换,整个过程不影响居民正常用气。工作人员同时强调,燃气表属于专业设备,如由居民自行更换电池,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在北京,相关费用承担也有明确制度安排。《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对居民用户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相关费用计入配气成本;居民用户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如需维修、安装、改装、移动或拆除,由接受委托的燃气企业按规范实施作业,费用原则上由用户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多地实践表明,将智能燃气表电池更换和维护纳入企业服务体系,不仅有助于保障用气安全,也能有效减少纠纷、提升公共服务满意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姜婧仪 王夕悦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