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烟草综合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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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4:18:41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烟草综合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5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围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目标,以“烟草市场整治”专项行动为牵引将烟草市场整治与打击假冒伪劣、整治无证经营、保护商标专用权等工作紧密结合,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性、警示性的案件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石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田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案

2025年10月15日石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建议书建议对田某追究行政责任,该局当日核查后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自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石门县县城、澧县、湖北等地销售白沙系列“和天下”卷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1880元。其2023年12月销售的“和天下”卷烟,经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别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管局对田某无证经营烟草销售业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6546元的行政处罚。

二、宁乡市场监管局查处宁乡某烟酒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2月26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烟草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明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2024年6月23日到期后,在未续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销售芙蓉王、和天下等品类香烟,销售金额为6295元且其销售的芙蓉王香烟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系侵犯“芙蓉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宁乡市场监管局对宁乡某烟酒店无证经营烟草销售业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的“芙蓉王”香烟20条零7包,罚款10038元的行政处罚

三、岳阳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岳阳楼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电子烟案

2024年10月17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将岳阳楼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电子烟案件移送岳阳楼区市场监管局,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0月22日,岳阳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岳阳楼区小悦电子产品经营部”成立于2020年9月9日2023年6月10日取得《烟草专卖销售许可证》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和电子烟的经营经营当事人销售金额98032获利50705元。2023年3月6日公安机关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除烟草口味外其他口味的烟弹307个现场查获产品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检测样品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GB41700-2022)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岳阳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705元罚款人民币29295元的行政处罚

四、鹤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鹤城区某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5年9月22日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怀化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发现鹤城区某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当事人进货渠道不正规(零散从其他店家购进),未建立经营台账,卷烟外包装编码被销毁,未缴纳税款。现场查获卷烟89条(17800支),均存放于店内对外销售涉案烟草制品货值金额40424元,查获违法所得1839.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39.3元,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桃江县某台球俱乐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5年4月23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和气生财”卷烟12条零4包、“芙蓉王”卷烟24条零6包用于销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2月20日起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以470元/条购进“和气生财”18条,以225元/条购进“芙蓉王”28条购进总额14760元。已销售部分卷烟获得销货款3930元现场查获的卷烟按进价计值12370元,违法经营总额合计16900元违法所得53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3元、罚款5070元的行政处罚。(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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