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日报)
□ 何 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民法典总则编首章所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高度凝练了我国民事法律的“正义”内核,构成了整部法典的价值基石,深刻决定了其品格与取向。理解这些原则,便是掌握了解读民法典具体条文的“钥匙”。若在此基础上做到“知行合一”,遵循基本原则行事,更相当于把握住了在现代社会中规范行事的根本法理。正因如此,将民法基本原则教育融入高校思政课堂,不仅超越了简单的法律知识普及,更是一条实现法治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有机协同的有效路径。这不仅能够提升思政课程的实效性和应用性,更能精准回应当前国家与社会对时代新人“德法兼修”的迫切期待。
在目前《思想道德与法治(2023年版)》教材中,关于规范自身社会行为的教学内容设置在最后两章,该部分内容以道德品格教育为先导、法治思想教育为警示,意在首先唤醒高校学生内在的道德自觉,使主观自律意识成为预防个体行为失范的第一道防线。系统阐释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使高校学生明晰法律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特殊的强制约束力与刚性规范属性,牢记在日常生活中恪守遵纪守法的公民义务。思政教材的编写逻辑是较为经典传统的,与义务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的思想品德课、政治课等教学内容具有一致性。这虽有利于不同教育阶段思想道德课程间的衔接性,但也对高等教育阶段思政教育提出了新的难题与挑战——倘若高校思政课堂局限于教材内容,采取“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法,思政课堂的有效性可能无法保障。而引入民法原则教育能够创造“旧瓶装新酒”的效果,学生可以获得关于“道德与法律”这一经典议题的新认知角度,树立起积极追求良善道德品质的主观意识,得到思想认识与知识储备方面的双重升华。
相较于德治、法治等宽泛概念与相关理论所造就的宏大政治叙事,民法基本原则更加具象且贴近现实。例如平等原则,这一原则的法律表述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而在现实生活的语境中,法律中所谓的“平等”是在要求民事关系中的交往双方要学会相互尊重,包括对平等法律地位的尊重,对各自意志自由与选择自由的尊重,以及对交往对象合法民事权益的尊重等。在日常生活中,若想要学会把握在社会关系中人事交往的尺度,掌握与人缔结健康和谐的民事关系的方法,则必须了解平等原则之意涵。相较于日常口头说教中的“平等”,或者政治教育中的“人人平等”意识,民法之平等原则所反映的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相关事例更容易被大学生群体理解,还有助于他们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价值的信仰与追求。再如自愿原则,又称作“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对这一原则的表述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理解重点在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这一动名词短语。在自愿原则的要求中,“自己的意思”既指向决定内容自主,即要求民事主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选择内容、目的及其后果,又指向决定意识自由,即在明晰选择目的与后果的前提下,享受自己的决定自由。在思政课堂中强化关于这一原则的教学教育,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迅速摆脱“巨婴心态”,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年满18岁后所获得的法律身份转变,从而培养起自主决策意识、独立意识和责任意识。
基于民法原则本身具象化、生活化的特点,其在思政课堂中的教学实践,应着力于原则精神的阐发与内化,而非对法典条文的体系化罗列。结合经典或热点案例,以价值思辨讨论为形式开展教学,是较为合适的方法。例如,在讲解“诚信原则”时,可以选取不诚信的生活行为和法律意义上的不诚信案件进行比较,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帮助其养成契约精神,明晰法律之边界;在讲解“公序良俗”时,可以结合社会或者网络上违背一般常理认知,但尚未触碰刑法惩处边界的案例进行讨论,使学生知晓如何利用法律原则进行是非判断,以及违法和犯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等。这种思政教育新范式能够将民法原则生动化、具象化、生活化,实现法律知识向生活与社会交往智慧的转化,更能强化当代大学生对于社会现实的关心与关注。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古文中所说的“大学”指的是童蒙教育之后的大人之学、君子之学,尽管与现代大学的含义不同,但其所指向的教育与学习任务却一脉相承。将民法原则融入思政课堂,能够促使大学生在理论与现实的对照中、权利与义务的辨析中,深化对“德法共治”这一抽象理念的理解,并自觉付诸实践,这有助于当代大学生顺利完成由校园进入社会生活的过渡,成长为遵纪守法、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更是当代高校思政教育对“明德”“至善”等传统教育目标的扬弃与传承。
(作者单位:南京艺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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