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如此放生 法律允许吗?
“砰!”阳光下的锦江水面溅起一片水花——一位阿姨将几条鱼扔回水中,路人侧目,附近垂钓者说:“这是在放生。”1月16日,发生在成都东湖公园锦江边的这一幕,引起记者注意。此类放生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个人又该如何科学放生?连日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并采访律师进行普法解读。
记者目击
15元买下四条鱼
原地放生
“我刚刚放生的是鲫鱼、鲤鱼,一共4条,是在旁边钓鱼人手里花15元买的。”放生的阿姨认为这些鱼是从锦江钓出来的,放生回原水体不会破坏生态环境。此外,她也不会放生外来物种或有毒性的物种。
一位常在此钓鱼的叔叔说:“这位大姐经常来买鱼放生,我主要是享受钓鱼的乐趣,也不想杀生。”记者查询《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发现,其中规定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单尾(只)钓获物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此外,在东湖公园周边,记者并未看到禁止放生的标志或提示牌。公开资料显示,鲤鱼属于滤食性鱼类,能通过其食物链,将水中物质吸收转化,可有效降低水域营养化程度,改善水质,维持水域良好的生态环境。
法规解读
若有放生需求
应提前15日向相关部门报告
那么,个人若有放生意愿,应如何规范操作?记者登录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主办的“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发现该平台给出了科学放生指南。
对于此类非规模性放生活动,指南建议在放生实施前,先查询确认一下需要放生的物种是否属于可以放生的物种。如属于可以放生的物种,可以自行选择适当水域进行放生,也可以移交专业救护暂养机构;如确属不适宜放生物种,建议移交专业救护暂养机构或者无害化处理,不要放生在公共水域中。
“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放生需求的个人或团体,应当遵守特定程序和要求,如提前申请:提前15日向放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种来源、数量、时间等方案。同时,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官网或12345热线查询合规区域。”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陈华中律师指出,若未履行上述程序,相关部门可依法没收放生物种并处罚款。
律师说法
随意放生可能违法
严重者可追究刑责
近年来,全国多地已出现多起因不当放生导致生态损害的案例。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中,有一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显示,徐某为给家人和朋友祈福,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在江苏常州长荡湖私自放生25000斤外来鲇鱼,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共5.8万元。此外,还有不少将牛蛙、大米、矿泉水等“放生”到大海的“奇葩放生”行为,引发公众质疑和谴责。
陈华中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放生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尤其不能放生外来入侵物种,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若放生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导致生态破坏的,放生者或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陈华中律师进一步解释道,民事责任主要在于赔偿他人损失或生态修复费用。行政责任则可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严重者可能涉嫌“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或“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等。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陈恬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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