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东盟世纪村小区业主黎先生以业委会、物管方未充分履行公示义务,侵害其知情权为由,将前小区业委会、业委会原主任及物管方广西南宁佳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开多项资料,包括公共收益收支的凭证等。一审驳回黎先生诉讼请求。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支持黎先生的部分诉求。
业主起诉至法院
2018年4月,南宁市东盟世纪村小区业委会成立,业委会主任为陆先生。同年12月,业委会与广西南宁佳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管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该小区的物业交由该公司管理。2021年10月 ,因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公章于2022年移交社区保管。
2023年6月,黎先生向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街道办事处反映,称前业委会从2018年4月18日成立至今从未公布银行流水,账户上有400多万元征地赔偿款以及公共收入580万元等事项。街道办告知黎先生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涉事小区。受访者供图2023年10月,黎先生将前业委会、业委会原主任陆先生及物管方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开多项资料,包括公共收益收支的原始凭证、银行流水、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及各项设施维修保养记录等。
一审驳回全部诉讼
庭审中,物管方提交公示栏照片,用以证明其公示了“电梯云”平台的二维码、公共收益收支情况。陆先生提交了业主微信群聊天记录,用以证明业委会在小区业主群中曾经公示公共资金使用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业委会及物管方已通过业主群聊、小区公示栏、“电梯云”平台等途径向业主公示了相关信息,基本履行了法定的公示告知义务。同时,法院认为陆先生作为个人并非法定的公示义务主体。
2024年10月11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年10月26日,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黎先生在二审中,认可业委会、物管方向业主公示过业主共有部分及公共收益收支使用情况,但认为其未公布相关账目、银行流水、合同等原始凭证,且拒绝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
终审改判支持部分诉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明确此案为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先生作为业主,有权要求业委会、物管方公示其掌握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同时明确,业主知情权的行使需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遵循不影响他人权益、尽量减轻义务主体负担的原则。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黎先生部分查阅请求。判决业委会提供2018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垃圾清运、快递柜租赁等合同及公共场地、广告费等公共收益凭证;物管方需提供电梯、消防设备等维保记录、2022年4月以来的相关租赁合同及公共收益凭证资料,以供黎先生查阅复印,相关复印费用由黎先生自行承担。
对于黎先生要求公布业委会决定及会议记录(因相关材料已移交新成立的物管会)、要求物管方公开物业服务费收支账簿明细等超出法定知情权范围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月18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此外,记者了解到,此前业委会原主任陆先生曾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黎先生诉至法院,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陆先生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