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年报 两高管罗佟凝、周茂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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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8:29:42

2026年1月14日,海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罗佟凝,以及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茂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被海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未按期披露年报引监管关注

公告显示,普利制药存在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证监局经调查认定,罗佟凝作为普利制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周茂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均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监管措施与权利救济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罗佟凝、周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是证券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一种较轻处罚,旨在提醒相关人员加强合规意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公告同时指出,罗佟凝、周茂如果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市场影响与合规警示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按期披露年报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普利制药此次未按期披露年报及相关高管被处罚事件,再次凸显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的重要性。市场分析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持续高压态势,有助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此次事件也为其他上市公司敲响警钟,需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合规问题引发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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