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优化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将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将第四款修改为:“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划定或者调整城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或者调整本辖区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应当根据统一规划、保障安全、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编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工商登记手续”修改为“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可以采取由批发企业回购等方式妥善安全处置,不得自行存放。”
七、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档案馆”;删去第三项中的“停车场”;将第五项修改为:“(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养老机构、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将第八项修改为:“(八)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将第十项修改为:“(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停车场、人防设施、竖井”;将第十一项中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修改为“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将第三款、第四款中的“市、县、武鸣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约定村、社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者按规定征求业主意见,确定住宅小区内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或者集中燃放区域。”
十、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窨井、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投射、抛掷”;将第二款修改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同看管”。
十一、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