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48 证券简称:昱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2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1号),同意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3.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6,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2,300.5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3,699.49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2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6月3日出具天健验[2022]第24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2022年5月27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89010122000592203,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鉴于开展业务需要,为进一步优化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流程,公司拟对前述专户开通网银理财功能,仅包括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2026年1月15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协议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开展业务需要,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对各方于2022年5月27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订立以下本补充协议:
1、各方一致同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2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暨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5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获准吸收合并投行业务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吸收合并之后东方投行解散。东方证券自证监会取得换发后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含“证券承销与保荐”。东方证券与东方投行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批复及相关要求推进实施吸收合并工作,自2024年9月2日起,东方投行存量客户与业务整体迁移并入东方证券,东方投行承接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均由东方证券继续执行,东方投行对外签署的协议均由东方证券继续履行,东方投行全部债权及债务由东方证券依法承继。
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010122000592203,截止2025年12月24日,该账户余额145,681.5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甲方开通网银理财功能,仅包括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除涉及上述内容外,原合同其他条款内容继续有效。本协议加盖电子章与加盖实物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均非自然人的,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方或多方为自然人的,本协议自该方签字、其余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4、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特此公告。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