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调整烟花爆竹全面禁放政策引发舆论关注。随后,省内多地陆续发布了本地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通告。
最新一例来自省会太原。
1月14日,太原市政府发布通告称,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就烟花爆竹燃放管控事宜通告。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其中,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和晋源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和娄烦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时间,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规定,并向社会通告。
根据上述通告,太原市政府要求限制燃放区域应做到: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允许燃放时间内,仅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C、D级);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A、B级)以及非法生产、改装的烟花爆竹。
按照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规范燃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或向外抛掷、悬挂燃放;禁止燃放时向人群、车辆、窨井等投射、抛掷;禁止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此前,山西省政府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1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文件包括《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山西省政府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1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文件目录包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0年8月17日)》。
此次被废止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0年8月17日)》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在山西省宣布调整烟花爆竹全面禁放政策后,省内多地已相继划定限燃区域及时段。
比如,大同市政府1月9日发布了《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根据这份通告,东至平城区文瀛南北路沿线及文瀛湖生态公园区域,南至平城区南环东路—南环桥—滨河路—开源街—南环西路沿线,西至平城区南环西路—云中路—西环路—魏都大道沿线,北至平城区魏都大道—站前街—北环路沿线,以上四至范围内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大同方面表示,除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禁止燃放场所和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
澎湃新闻记者 蒋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