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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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黄 硕 校外实习本是学生就业“试水”锻炼、用人单位进行人才储备的双赢环节,但若中间出现意外,两全其美便可能演变为一场纷争。 在一次学校安排的实习中,实习驯马师小张被马踢伤,并因此导致七级伤残。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某马术俱乐部承担主要责任,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担次要责任,合计赔偿小张合理损失80余万元。 小张在某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畜牧兽医专业运动马驯养与管理方向。经过两年的学习,学校安排小张到北京某马术俱乐部进行校外实习,实习岗位为钉蹄师、马房行政。 一日,小张牵马到马房过程中,马匹突然受惊向草坪奔跑。小张手牵缰绳跟跑后倒地,被马后蹄踢中腹部。 经医院诊断,小张伤情为肝破裂、右肾破裂、四根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等。经鉴定,肝脏破裂缝合修复手术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右肾损伤行右肾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 庭审中,某马术俱乐部代理人表示,受惊马匹为12岁的绝育公马,不存在发情期等行为暴躁时期。事发时,小张应当撒开缰绳,便不会发生危险。小张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一系列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马术俱乐部已经垫付了一部分治疗费用,不应当承担责任。 某职业技术学院代理人则表示,学校不是马匹的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事发后学校已经做了积极补救工作,不应当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被侵权对象应为饲养人、管理人之外的不特定主体,其由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不作为,导致产生了来自饲养动物这一危险源造成的损害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小张实习期间,其本身的实习内容即为从事对马匹进行广义上的管理工作,因此小张属于对涉案马匹进行控制、管理的人员,而非饲养人、管理人之外的不特定主体。 小张作为管理人,在对涉案马匹的管理过程中发生了被马踢伤的侵权事实,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侵权责任类型分析,其并不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一类特殊侵权的侵害对象。 对于各方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小张从事的实习工作客观上为某马术俱乐部创造经济利益,接受某马术俱乐部的监督管理。某马术俱乐部向小张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特征,成立劳务关系。 本案事故系小张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考虑到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既接受实习企业的管理,为实习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实习活动也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张,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各方的责任比例,法院认为,某马术俱乐部为小张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小张在实习期间的工作具有直接管理权,并负有相关的教育、培训义务。 事发时,小张未穿戴任何牵马护具,未按规范方式牵马,某马术俱乐部未尽到相关管理、提醒的义务,导致损害发生,故某马术俱乐部对于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和懈怠的过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某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校方,对于小张的实习工作仍负有间接管理义务,其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清楚学生参与实习工作的内容以及可能面临的危险,应通过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以及与实习企业沟通协商来控制和防范危险。 校方对于实习学员管理的不规范之处存在过错,故综合考虑到某学校无法直接支配小张的工作,认定其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小张作为实习生,实践技能与协调能力尚处于培养阶段,在牵马行为中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实习单位和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对自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张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合理损失,由某马术俱乐部赔偿57万余元,由某职业技术学院赔偿26万余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小张已收到全部赔偿款。 法官提醒,一次安全的实习需要实习单位、学校和实习生三方共同努力。其中,实习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培训与监督,提示安全风险,对实习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培训;学校应强化安全教育,加强实习过程管理,与实习单位保持沟通,定期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实习生则应增强自身安全意识,认识到实习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合理评估自身能力,规范工作,不擅自进行危险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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