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起诉晏许勇及第三人湖州瓴创暨收回股份转让款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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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02:19:21

证券代码:603839 证券简称:安正时尚 公告编号:2026-002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晏许勇及第三人湖州瓴创暨收回股份转让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前期协议签署情况

(一)2017年股份转让及回购条款

2017年6月30日,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创创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创创文化发展(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创创文化”)及其实际控制人晏许勇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晏许勇将其持有的创创文化342,657股股份以4,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创创文化4.90%的股份。

上述交易设有“回购条款”,具体内容为:若创创文化IPO申报材料提交至中国证监会受理之日起三年内,或公司受让之日起五年内(以孰短者为准)未能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有权要求晏许勇按照公司取得该股份的初始价格在六个月内完成股份回购事宜,否则视为晏许勇违约,每逾期一日,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初始价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事项消除。

(二)2020年股份转让协议

2020年12月30日,公司与创创文化及其实际控制人晏许勇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统称为“原协议”)。协议约定,晏许勇拟以4,900万元的价格受让公司持有的创创文化342,657股股份。同时,晏许勇应按照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以年化4.5%的利率且按照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支付各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止的期限计算分期付款利息,并在支付最后一笔分期付款时一次性支付所有利息给公司。

(三)股份转让款减值计提情况

2022年1月29日,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评估晏许勇尚未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收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公允价值为0,由此确认公允价值损失3,4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确认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四)后续补充协议情况

2022年7月20日,公司与创创文化及其实际控制人晏许勇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晏许勇分期支付剩余3,400万元股份转让款,并在支付最后一笔股份转让款时一次性支付所有利息给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创创文化及晏许勇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此后,公司收到了晏许勇支付的股份转让款1,700万元,尚有3,200万元股份转让款和4,900万元对应的计算利息待支付。

2023年3月29日,公司与创创文化及其实际控制人晏许勇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之二)。协议约定,晏许勇将分期支付剩余3,200万元股份转让款以及4,900万元股份转让价款对应的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创创文化及其实际控制人签订〈补充协议之二〉暨收回股份转让款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二、前期协议履行情况的最新进展

自《补充协议之二》签署以来,公司持续安排专人与晏许勇对接其还款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晏许勇已累计还款340万元,尚有2,860万元股份转让款本金及前期总股份转让款(4,900万元)对应的利息707.8787万元未予偿还。

期间,公司持续通过多种途径与晏许勇沟通还款事宜。晏许勇提出因经济压力希望延长还款期限并降低利息,为此,公司与其进行了多次协商和洽谈,但截至目前未能就新的还款安排达成一致。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追回相关欠款,经研究,公司决定通过诉讼方式向晏许勇及第三人湖州瓴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瓴创”)追偿欠款。

2026年1月12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材料收据,法院已就公司诉晏许勇(作为被告)、第三人湖州瓴创欠款纠纷一案正式立案。

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股份转让款本金2,860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总股份转让款(4,900万元)的到期利息707.8787万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转让股权款项对应的逾期利息,自应付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5年11月28日为49.785万元);

(四)判令第三人对被告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第三人所持上海瓴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5%股权价值为限);

(五)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将会持续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晏许勇的违约责任,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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