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营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范围跨区域销售走私卷烟,应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日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相关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2022年4、5月左右开始,被告人朱某在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家购入走私烟和出口卷烟存放于广东汕头金平区某商铺并销售给魏某。魏某每天将需要配送的卷烟种类、数量发送给朱某,朱某按魏某的需求购入卷烟,将卷烟出货清单通过微信发给魏某安排的刘某核对,并安排林某联系对接运送卷烟给刘某。经查,朱某向魏某销售的卷烟货款共计3684851元,从中获利至少52732元。2022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汕头金平区某商铺查扣到朱某存放的涉案卷烟共4925.4条,该批卷烟购进价格为725896元。经鉴定,其中伪劣卷烟19条,假冒注册商标卷烟45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574条,真品卷烟4287.4条。
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宣判后朱某不服,以不应定非法经营罪及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另查明:朱某持有广东汕头龙湖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案发时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查获在案的4287.4条真品卷烟均为专供出口卷烟或无标志外国卷烟。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持有广东汕头龙湖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超出许可范围和供货单位购入走私卷烟跨区域批发、零售的行为,不符合“无证经营”的规定,不应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我国对卷烟实行专卖制度,禁止单位或者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朱某明知购进的卷烟为走私卷烟或假冒伪劣卷烟,仍通过非法渠道进行收购并销售,其中已销售的卷烟购进价格为3684851元,尚未销售的卷烟购进价格为725896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达4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记者 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