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新规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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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07:48:20

  本报讯(记者 徐雅臣)买青菜怕农残超标,选水果担心激素问题,下个月,这些困扰消费者的餐桌安全顾虑将有新解法。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是一份由生产者或收购方为自己销售的农产品开具的安全保证书。作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的重要规章,《办法》明确了合格证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的方式方法,有助于夯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助力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水平。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开具范围。目前主要对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实施合格证管理。二是明确不同主体责任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者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收取和保存生产主体开具的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重新开具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开具合格证,不作强制性要求。三是明确标注内容和开具方式。在标注内容上,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等内容,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发布;在开具方式上,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开具。四是明确相关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行为细化为五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处以罚款,同时按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办法》针对不同主体提出了不同要求,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并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对于收购这些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时需要收取合格证,如果收购以后进行混装或者分装的,需要重新开具;对于对农户生产销售这些农产品的,鼓励开具。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设置区域或者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点,方便农户开具。

  根据《办法》,合格证开具后,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依法收取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6个月。对于大量收购带包装农产品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同一生产批次农产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保存合格证,并如实记录收购农产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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