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孙晓刚:
经查,你作为保荐代表人,在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技术)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和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对银江技术房产抵押情况核查不到位,未能识别银江技术存在虚计收入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