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医药咨询服务企业涉商业贿赂案。
2025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线索排查中发现上海海怡莱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从事药品市场营销策划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上海地区开展市场服务过程中,涉嫌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有关调查情况如下。
2023年1月,当事人与上海泓健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健医药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信息服务协议书》,为泓健医药公司销售“达肝素钠注射液”[产品名称:万脉宁,批准文号H20143110,规格0.2ml:5000AXa1U,0.2ml×2支]在上海地区进行市场推广和信息服务工作,包括市场信息收集维护(拜访流通企业与终端环节:收集药品不良反应数据、疾病治疗效果反馈、以及渠道销售情况等信息)、组织学术推广活动(开展学术会议、走访医生)以及撰写市场营销策划报告(数据汇总分析、反馈成学术报告)等。当事人为能承接到泓健医药公司销售的万脉宁药品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业务,向泓健医药公司承诺通过其服务会维持并增加上海地区万脉宁药品的总销量。当事人为了让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相关医生能多开具万脉宁药品,销售推广总监及股东袁某承诺生殖免疫科医生顾某开具涉案药品即可给予好处费。经统计,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袁某通过个人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4笔好处费,共计35046元。对应时段内上述医生共开具万脉宁18275支。当事人从泓健医药公司获取万脉宁2023年度市场推广和信息服务的业务收入合计868677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询问笔录、《信息服务协议书》、微信转账行贿记录、市场推广和信息服务费发票、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普听告〔2025〕072025001082号)。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万脉宁药品市场推广和信息服务过程中,采用给予医师财物的手段来增加万脉宁药品销量,以期从泓健医药公司获取可观的市场服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司法机关已经对行贿案件作出处罚,但案件暴露出的部分药品价格虚高空间依旧存在,虚高部分没有形成企业正当盈利,也没有用于创新和质量,而是妨碍公平竞争。如不加以处置,虚高价格将持续侵害患者和医保基金合法权益,也使合规经营企业受到错误示范。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建立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法院判决、有关部门查处的医药购销行贿、带金销售等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失信评级,并采取限制挂网、配送等约束措施,使通过不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企业受相应约束,使合规经营企业感受公平正义。
上海市药事所接到案源信息后,按规对涉案配送企业启动信用评价程序,要求配送企业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泓健医药公司提供了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公司关于涉案产品达肝素钠注射液的销售合同、发票等信息,后续上海市药事所将对本案穿透至生产企业的河北常山生化药业公司启动信用评价。
来源: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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