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武堂】
作者:东升利(国防大学联合作战学院)
“孩子马上满18周岁了,可以通过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根据兵役登记新规定新要求,现将兵役登记的填报方法整理如下……”新年伊始,各地兵役机关通过走访摸底、宣传动员等方式,陆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的男性青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全国首次通过征兵网统一制发的电子兵役登记证,已有不少青年成功申领。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兵役登记,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兵役机关对适龄公民进行注册管理,依法确定其服兵役义务和能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新颁布的《兵役登记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发布施行,不仅是对新时代国家安全需求和治理能力挑战的主动回应,更是全面落实“加快国防动员能力建设”战略要求的有力举措。
我国兵役制度的历史沿革
兵役,是指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承担其他与军事相关的义务。兵役制度,是指国家为组织和管理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而建立的一整套法律、政策和规则的体系,是确保兵役得以公平、有效、有序履行的根本保证,是确保军队兵员数额和质量的根本。我国兵役制度从古代的民军制发展到今天“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现代兵役体系,其核心主线是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国防需求与社会条件。
江苏连云港连云区墟沟街道武装部工作人员指导适龄青年进行网上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朱华南摄/光明图片在春秋之前,主要实行等级严格、兵民合一的民军制。春秋战国时期,征兵制逐渐成为主要的兵役制度。秦统一全国后,进一步完善征兵制。东汉末年,世兵制(“世兵”即父子世代为兵)确立并逐步盛行。三国、晋朝时期,均以世兵制为核心。南北朝时期,少数民族的部族兵制与汉军制相结合,创立府兵制。隋、唐时期,府兵制与均田制结合,唐初府兵制发展至顶峰。宋朝经济高度发达,是始终采用募兵制的朝代。元朝在“全民皆兵”的传统上,建立了系统化的军户制。明朝后期逐渐实行募兵制。清朝前期实行八旗兵制。民国时期,南京民国政府曾试图推行义务兵役制,但实际以“抓壮丁”式强制征召为主。
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以“政治动员+志愿参军”为核心,形成了具有高度组织力和凝聚力的兵役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建立与完善兵役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兵役法,实行了义务兵役制,正式确立了兵役登记制度。之后,根据《兵役法》制定了各种军事条令、条例,初步形成了中国的兵役法规体系。1984年修订《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2011年第三次修订《兵役法》,扩充了志愿兵役制度的相关规定;2021年最新修订的《兵役法》,明确了“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增设了“兵役登记”专章。新修订的兵役法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兵役登记的“全周期动态治理”
元旦起正式施行的《规定》是兵役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对《兵役法》的精细化落实。《规定》对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的对象、时机、内容、方法和有关要求进行细化明确,为有效保证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有序规范兵役登记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规定》的最大亮点是通过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双轮驱动,实现了兵役登记的“全周期动态治理”,也是兵役工作迈向法治化、精准化新阶段的具体体现。
以往兵役登记工作开始前,兵役机关工作人员主要依靠辖区户籍适龄青年名单,通过打电话找人,核实现状、通知参加兵役登记,效率较低。这种方式制约了兵员潜力精准评估、快速动员等核心能力的生成。《规定》以构建“公民兵役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突破口,编制了一张互联互通的兵役治理信息网络,实现从“登记信息”到“公民数字画像”的跨越。
《规定》第七条明确要求“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民兵役信息共享机制”,这为数据流通提供了制度合法性。共享的目的是为兵役机关与教育、公安、人社等多个关键部门,以及残联等组织的协作提供支撑。适龄青年的学历状态、专业技能、户籍变动、伤残情况等,能够依法、有序地汇聚至兵役登记的视野中。《规定》还明确“初次兵役登记主要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统一的兵役登记网络平台成为汇集各方数据和面向公民服务的一站式窗口。公民可自主完成登记与信息变更,教育、公安等部门则依法负有协助核查与提供信息的责任。数据从过去的分散存储、被动索取,转变为向中心平台汇聚、授权共享,这使得兵役信息数据库转变为一个实时更新、多方滋养的“活”数据池。
山东临沂临沭县大兴镇武装部开展征兵政策宣传活动。王从金摄/光明图片过去的兵役登记常被视为一个在特定年龄(年满18周岁)完成的、一次性的“静态节点”事件。登记完成后,信息往往被归档封存,与公民之后的生活历程、状态变迁脱节。《规定》通过建立制度化的信息核验与更新机制,形成初次登记、年度核验、状态更新、预备役登记的闭环,将兵役登记塑造为一个伴随公民役龄阶段、持续进行信息交互与状态管理的“全周期动态”过程。
《规定》以专章形式对“核验查验”作出系统性安排,要求兵役机关每年对已登记公民信息进行核验。核验并非泛泛而谈,而是嵌入了公民人生的重要“时序节点”。对于24周岁以下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公民,核验工作结合“入学升学、毕业离校”等教育关键期展开;对于近5年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则结合编组选拔、民兵整组等时机开展。这种设计使得兵役信息更新与公民个人发展的节奏同步,极大提高了信息维护的及时性和可行性。
《规定》还详尽列举了各类必须触发信息变更的情形:公民的户籍、学历、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工作单位、专业技术技能等影响动员匹配度的关键信息发生变更;身体出现严重伤残或涉及法律处罚导致服役能力根本改变;经常居住地跨区域变动等。对于每一类情形,《规定》都明确了责任主体(公民本人、亲属、兵役机关、相关部门)和操作路径(通过网络平台自行更新或由相关单位核实后变更)。特别是对退役军人,其预备役登记与前往安置地报到同步办理,实现了从现役到预备役状态的无缝衔接。
为国防动员能力建设提供支撑
兵役登记是国防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重要体现。《规定》不仅推动了兵役工作迈向法治化、精准化,也为我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安全环境中,加快国防动员能力建设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支撑。
《规定》对兵役登记工作进行系统规范。以往兵役登记工作常被狭义地视为兵役机关的“独角戏”。《规定》对各类主体的角色与任务进行了细化,部署了政府部门协同网、基层组织执行网和军队系统衔接网。《规定》深刻体现了现代治理的“共治”理念,共治的关键在于将法定的协同责任具体化、清单化,形成治理合力。《规定》通过清晰的权责划分,构建了一个军政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觉的多元共治体系,形成社会协同治理网络,极大地拓展和夯实了国防动员能力建设的社会根基与组织基础。
安徽淮北相山区预定新兵在役前教育基地进行队列训练。张伟摄/光明图片当信息壁垒被打破,数据价值便得以释放。对于预备役人员的登记,《规定》展示了数据共享网络的双向流动优势:一方面,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可以直接在军人退役审批表和军事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注明预备役登记需求,形成精准的“需求清单”下达至地方兵役机关;另一方面,预备役部队可以根据编组和动员需要,提出对特定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的登记需求。地方兵役机关能基于更全面的区域国防动员潜力数据,进行择优遴选。构建“共享网络”,正是兵役治理走向数据驱动、精准施策的基础性跨越,为新时代国防动员能力的快速生成与精准投送奠定了坚实数据基石。
根据《兵役法》规定,兵役登记目的是掌握适龄公民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和文化状况,依法确定应征、缓征、免征和不得征集,并从中选定预征对象,为年度征兵工作做好准备。兵役登记是法律赋予每名男性适龄公民的法定义务。完成兵役登记,并不意味着必须到部队服现役。如果自愿参军,兵役登记将成为参军入伍的重要前提。已经进行过兵役登记,有参军意向的可直接参加网上应征报名。
《规定》克服了因信息陈旧导致的“名册上有、现实中无”或“人岗错配”的动员风险,将兵役义务的观念深化为一种长期的国防责任意识。《规定》的实施,赋予兵役治理体系以强大的弹性和适应性,使之成为实现“精准动员”“快速动员”的关键机制,能够随时响应从平时精准征集到战时快速动员的各种复杂需求,真正实现了兵役工作“基础性工程”的定位。
《光明日报》(2026年01月11日 07版)
[ 责编:王文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