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6日,吉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重庆康华所”)及注册会计师吴良辉、谢洪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该所及相关注会在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维权)”)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多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
货币资金审计:未获取大额账户对账单且未核实回函异常
公告显示,重庆康华所在货币资金审计环节,未获取金圆股份个别发生额较大银行账户的对账单,也未对该账户本期发生额进行核验。同时,对于银行回函显示的异常情况,事务所未予以关注并进行核实。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审计:核算判断不充分且审计证据缺失
在长期股权投资审计方面,重庆康华所对金圆股份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的恰当性判断不充分,且未获取被投资单位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导致审计证据不充分。这一情况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在建工程审计:暂估金额审计证据覆盖率不足三成
针对在建工程审计,重庆康华所对在建工程暂估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仅对28.53%的暂估金额获取了审计证据。该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应付账款审计:多项程序存在瑕疵 职业怀疑不足
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对应付账款期初余额部分未回函供应商进行替代测试;二是对公司下属公司应付账款抽凭记录不完整,且未对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三是对个别应付账款未回函供应商的替代测试不到位。上述情况分别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
收入审计:未对下属公司过磅信息异常保持职业怀疑
此外,在收入审计程序中,重庆康华所未对金圆股份下属公司过磅信息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吉林证监局指出,重庆康华所及吴良辉、谢洪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五条,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重庆康华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重庆康华所及相关注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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