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创始人
2026-01-08 04:47:44
  •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21〕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有效防范化解全省重大安全风险、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包括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有关规定执行。

      1.4应急预案体系

      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相关支撑性文件。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级层面指挥体制

      省委、省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部署,充分发挥现有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或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相关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统一指挥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前后方运行联动机制,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体系,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公安厅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生态环境厅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省级层面与相邻省(区、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市(州)及以下层面指挥体制

      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级别,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和临时党组织,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邻地区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3专家组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登记、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登记。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完善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加强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预警

      全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授权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准确、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根据事态发展,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电视、警报器、宣传车、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和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等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处置与救援

      3.3.1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规范和加强全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要求及时有效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119消防报警电话、120医疗救护电话等渠道报告。积极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逐级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2响应分级

      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级标准、启动条件和程序在省级有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市(州)和县(市、区)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省级层面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立即按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省委、省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分别由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省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组建省市县联合指挥部,统一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调度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

      3.3.4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应急救助等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省直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支援支持。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处置措施应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省级层面应对时,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在事发地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医疗专家以及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提供应急保障;

      (2)及时向国家层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含工作组)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3)研究决定事发地党委、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省委、省政府决策;

      (4)研究提出需要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报告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事项建议;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层面及有关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根据安排由省委、省政府或负责牵头处置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有关方面应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对借机编造发布谣言,引发群众焦虑恐慌,扰乱正常救援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严厉打击。

      3.3.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政府或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及时撤销,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突发事件复发。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有关事发地党委、政府应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组织做好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加强心理援助、法律服务、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对征用财产及时返还,对征收、征用财产按规定给予补偿。

      3.4.2调查与评估

      有关事发地党委、政府应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派出调查组或省委、省政府授权相关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牵头组织调查。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省级层面按规定配合协助国务院调查组或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与评估。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恢复重建

      按照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原则,坚持“争取中央支持、省级统筹指导、灾区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强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整合、效能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要及时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1)全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应加强力量体系建设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将驻川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力量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加强针对性训练演练。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2)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形成整体合力。

      (3)加强省内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交流合作。按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省内有关专业力量参与国际应急救援行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4.2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物资保障

      (1)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合理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动态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加强重要物资监测,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和价格临时干预机制;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

      (2)县级以上政府应按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与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1)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监管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等部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统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运输和服务方式,构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快速输送系统。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四川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3)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5科技支撑

      (1)注重科技赋能,加强应急管理基础科学、重点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强化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应用,研发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具,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积极推进全省自上而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建设,加强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原则上以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或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5.2预案衔接

      全省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应急管理厅负责综合协调全省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市(州)总体应急预案及时抄送应急管理厅。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由牵头部门按程序商应急管理厅协调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5.3预案演练

      省级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地应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强化演练评估。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原则上每1至3年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5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厅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应针对本地特点开展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技能,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5.6责任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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