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男子陈某在停车场盗走一辆未上锁的黑色比亚迪新能源轿车,并将车内红包里的220元现金以及2包芙蓉王、1包硬中华香烟、2瓶礼盒装梦之蓝白酒盗走。日前,文昌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文昌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2月17日晚,被害人张某将其父亲张某某的一辆黑色比亚迪新能源轿车停放在文城镇某小区侧边停车场,并将车钥匙放在车内。次日凌晨,陈某到该小区侧边停车场盗走了未上锁的黑色比亚迪新能源轿车。陈某驾驶该车到海口后,将车停放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三叶东路三叶制药厂门口,并将车内红包里的220元现金以及2盒硬芙蓉王、1盒硬中华香烟、2瓶礼盒装洋河梦之蓝M3白酒盗走。
同年2月18日8时许,被害人张某报警。公安民警向被盗车辆定位赶去,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三叶东路三叶制药厂门口将该车追回。陈某翻墙逃走。次日,陈某在其父亲陈某某的陪同下向警方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在逃跑途中弄丢了车钥匙,被害人张某重新配置车钥匙,花费597元。同年2月25日,文昌市某局将该车发还被害人张某。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25年2月1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7000元;被盗的2盒硬芙蓉王、1盒硬中华香烟、2瓶洋河梦之蓝M3白酒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25年2月1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995元。被告人陈某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48812元。另查明,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当庭调整量刑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张某15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