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晋安区某小区期间,通过倒装总水表使读数“倒转”,以逃避水费缴纳,将差额非法占为己有,导致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损失水费29860.42元。
2024年11月,自来水公司通过智能抄表数据分析发现异常,现场核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5年1月,该物业公司法人代表俞某被抓获。案发后,俞某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赃、缴纳罚金。晋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违法所得返还自来水公司,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
案件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户不得采取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等形式窃水。用户窃水造成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量收费:(一)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以出水管道在正常供水服务水压下单位时间内连续流量计算;(二)用水时间无法查明的,居民用户按一百八十日(每日一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一百八十日(每日六小时)计算。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窃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补缴水费外,并处补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宋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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