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3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海宁市公安局、许村镇应消站在对海宁某科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租赁海宁市许村镇某农村自建房用作仓库,存放大量标有聚氨酯树脂、改性异氰酸酯、醋酸甲酯、稀释剂等标签的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即启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手续,并对上述化学品进行抽样取证,11月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海宁某科技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该公司存放在上述农村自建房内的聚氨酯树脂、改性异氰酸酯、醋酸甲酯、稀释剂均为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10月15日期间,多次向海宁某新材料公司出售稀释剂、聚氨酯树脂、改性异氰酸酯、醋酸甲酯共计2.5吨,涉案金额2.7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关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025年12月29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宁某科技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岁末年初,企业赶工期、抢订单、忙备货,使危险化学品各环节风险陡增,加之低温干燥、雨雪冰冻等不利天气,设备故障、管理松懈、操作失误等事故隐患,或利益驱动下非法经营、运输等违法行为,都可能成为点燃这个“火药桶”的火星,导致严重事故。
“省一张证,埋一颗雷”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性,其经营涉及储存、运输、销售等多个高风险环节。无证经营者往往缺乏专业安全知识、合规设施和应急能力,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等群死群伤事故。
“图一时利,毁一生安”
本案中,海宁某科技公司为牟取短期利益,无视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最终不仅血本无归,更可能身陷囹圄。企业或个人切勿心存侥幸,必须做到“先取证、再经营”。
“安全是最大效益,守法是最好保障”
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不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更是对员工和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应急管理部门始终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涉危”违法行为,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违法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请及时通过政务热线12345或登录嘉兴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举报。您的每一次关注,都是对安全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