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牛伟坤)第三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正在进行中。在日前印发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管理办法》中明确,国家文物局将对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监测,每3年开展一次综合检查。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是指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在文物保护利用深化改革、科学治理、融合发展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区域。示范区依托市级、县级行政区划设立,具体区域范围根据创建主题、文物资源分布状况等划定。
申请创建示范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区域文物资源丰富、特色鲜明,具有系统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条件;文物保护状况较好,近3年无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文物资源开放利用有序;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齐备等。
经审核列入创建名单的地区,应当在名单公布3个月内编制建设实施方案。列入创建名单1年未编制完成并公布建设实施方案的,原则上将被取消创建资格。示范区创建周期从建设实施方案获准同意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一般不超过3年。创建期间,如发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在中央有关督察、精神文明创建中因文物工作不力产生严重影响,或创建工作推进迟缓,经国家文物局约谈、书面警示后整改不力的,将被取消创建资格,5年内创建申请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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