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4日,天津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天津暖流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暖流资管")从业人员程鹏因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天津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暖流资管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程鹏作为公司从业人员,违反了上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程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监管部门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公告同时明确,当事人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私募基金行业合规运营的重要性。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私募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各类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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