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职责不清、能力不足、保障不充分等问题 首部董秘监管规则厘清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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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9:18:14

中经记者 孙汝祥 夏欣 北京报道

近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则》主要包括明确董秘职责范围、健全履职保障、完善任职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四方面内容。

受访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作为首部由证监会制定的专门针对董秘群体的监管规定,《规则》为董秘全面尽责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框架。对于全面规范董秘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首部董秘监管规则

“《规则》是新中国资本市场产生以来首部由证监会制定的、专门针对董秘群体的监管规定,凸显了董秘对于上市公司的重要性。”北京上市公司协会原秘书长、中上协独董专委会委员余兴喜对记者表示。

余兴喜称,在此之前,有关董秘的管理制度都在交易所层面,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且各交易所制度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董秘高质量履职,不利于充分发挥董秘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也不利于对董秘的监管。

“此次《规则》的制定,顺应了市场关切,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余兴喜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郑志刚也对记者表示,长期以来,对于董秘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范围,存在很多模糊地带。

《规则》就明确职责范围、健全履职保障、完善任职管理、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董秘全面尽责履职,提供了一个非常完备的法律框架。对于全面规范董秘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郑志刚如是认为。

证监会在《规则》起草说明中表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设董秘,董秘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践中,董秘在维护信息披露制度严肃性、促进上市公司内外部有效沟通、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职责范围不清晰、履职能力不足、履职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影响履职效果。”证监会称,为进一步提升董秘履职水平,切实发挥董秘制度对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作用,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专门的监管规则。

全面规范亮点多

《规则》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董秘职责范围、健全履职保障、完善任职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四个方面。“四个方面,都有新突破,都有新亮点。”余兴喜表示。

例如,《规则》明确了董秘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组织者的职责,明确规定董秘有效促进公司治理合规的职责,明确董秘承担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职责。“这既有利于董秘依法履行职责,又便于对董秘履职进行考核和监督。”余兴喜称。

此外,《规则》明确董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余兴喜表示,这就终结了长期存在的董秘应当向谁汇报工作的争议。此前,有的公司甚至指定其他高管领导董秘,影响董秘履职。

在履职保障方面,《规则》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保障董秘依法履职。

其中第6条明确,董秘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余兴喜认为,将组织开展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职权明确赋予董秘,并赋予董秘“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及公司相关部门的权力,这对于保证上市公司按时编制高质量的定期报告非常重要。

关于董秘任职门槛,《规则》要求董秘具备5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其他与履行董秘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这为上市公司董秘的工作经验确定了下限,为董秘的基本素质兜了底,有利于提高董秘的整体素质。”余兴喜称。

不仅如此,《规则》还要求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余兴喜表示,之前董秘的聘任多由控股股东或董事长提名,《规则》让聘任程序更加严密,有利于增强董秘的独立性和保证董秘人选的素质。

为促使董秘尽责履职,《规则》强化了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定期开展履职评价和内部追责。对于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信息虚假、未按要求审议重大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董秘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处罚。

专家建议成立董秘自律组织

为保障董秘履职,《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对于董秘以及由董秘分管的工作部门,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以及其他部门的关系,如何实现更好的平衡、协调,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明确。”郑志刚表示。

而针对《规则》明确的董秘任职资格门槛,余兴喜建议应实行“新老划断”,即明确《规则》新规定施行之后,不影响此前已取得上市公司董秘资格并实际担任过上市公司董秘的人员,包括这些人员在上市公司之间的流动,以此稳定现有的董秘队伍。

“从长远看,应当建立全国性的上市公司董秘自律组织,所有上市公司董秘都应当加入该自律组织。”余兴喜强调。

余兴喜表示,该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可以包括:进行职业准入管理;制定履职指引;组织会员培训;组织会员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工作经验交流;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维护会员权益;当司法机关追究会员责任时,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意见。

“可以将现有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秘书委员会’改造成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秘书协会’。”余兴喜称。

“有了自律组织,并实行适当的准入管理,我国上市公司董秘的整体素质将会有一个很大的提高,董秘违法违规和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都将会极大减少,将更好地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和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余兴喜表示。

(编辑:夏欣 审核: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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