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钦州发布
截至2026年1月1日,广西已有12个设区市全面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分别是南宁、柳州、桂林、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贵港、贺州、百色、来宾、崇左等市。
早在2025年12月1日前,桂林、贵港、贺州、崇左等4个市先行一步,实现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的政策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相关待遇仍按现行政策执行。目前,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365×津贴天数”的计算公式发放。
2025年12月15日,钦州市医疗保障局、钦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2026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参加钦州市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可以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个人。
网站截图。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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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中“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就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方式
按照规定参加钦州市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可以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个人。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医保经办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优化完善业务办理流程,详尽告知参保单位,做好经办业务衔接和发放信息反馈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重点面向经办窗口、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提高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知晓度,确保不因支付方式调整影响参保人权益。
(二)加强风险防控。医保经办部门要落实岗位责任和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违规重复领取和虚假领取的行为。对不符合领取条件或违规领取的生育津贴,按规定予以追回;对涉及欺诈骗保的,按程序移交医保行政部门处理。
(三)加强沟通报告。医保经办部门要会同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会商研究、快速有效处置。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定期跟踪、评估,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2025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按照原渠道发放。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5日
来源丨南宁融媒、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丨吴登翰
校对丨颜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