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隆股份控股股东林长春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创始人
2026-01-04 16:34:11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佳隆股份,证券代码:002495)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长春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林长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58号)。

公告显示,经查,2019年9月至今,林长春作为佳隆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存在控制“方某飞”等多个他人名下证券账户持有并交易佳隆股份股票的行为,但未将相关持股及股份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并在临时报告及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林长春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10个交易日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林长春需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指出,林长春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并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林长春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点击查看公告原文>>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浙江金华市区首条湖底隧道工程建... (来源:经济日报)转自:经济日报1月4日,浙江省金华市区首条湖底隧道工程稳步推进,施工人员在开展作业...
新年开市保险板块涨超6%,20... 来源:@究竟视频微博 【#新年开市保险板块涨超6%#,2026年估值将进一步提升】1月5日,A...
卫宁健康2025年第四季度可转... 中访网数据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披露了2025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投资者提问:贵公司有加进大豆种... 投资者提问:贵公司有加进大豆种研发?一直在玉米水稻市场内耗竞争又不能解决国家紧缺性问题董秘回答(隆平...
黑龙江首趟“牛奶专列”发往粤港... 中新网齐齐哈尔1月5日电 (孙涛)1月4日23时28分,一列满载54个40英尺隔热保温集装箱的鲜奶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