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完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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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1:48:30

  1月1日,《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正式施行,山东超1440万户民营市场主体迎来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处获悉,《条例》首次以列举方式,明确禁止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施限定所有制形式、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等9类行为,使公平竞争规则更清晰、更透明。

  《条例》共8章64条,聚焦民营经济组织发展中的实际难题,从公平竞争、要素支持、权益保护等多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围绕民营企业普遍关注的公平竞争问题,《条例》重申并强化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要求及时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省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处二级调研员陈旭光表示,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坚决破除各种市场隐性壁垒,让民营资本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针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反映突出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从拓宽融资渠道、助企增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等方面,明确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合理提高对民营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首次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这能有效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陈旭光介绍。

  在加强权益保护方面,《条例》着重完善了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大型企业支付民营企业款项作出了明确约束,并设置了相应的协商调解程序。具体来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条例》的重要导向。《条例》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和创业,参与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同时细化了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开放,引导民营企业主动融入全省重大发展战略。

  优化服务保障方面,《条例》将山东已推行的“企业诉求接诉即办”“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等服务模式上升为法规制度,推动政府服务从“被动审批”向“主动赋能”转变,提升企业的获得感与满意度。同时,《条例》还明确要建立畅通的政企沟通机制和政策跟踪评估制度,让政策制定更贴合企业需求。(陈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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