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开门杀”,竟造成他人十级伤残。近日,台江法院办结这起“开门杀”引发的责任纠纷,认定司机未按规定停车、乘客未观察路况即开门,二者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2024年5月,驾驶人阿海(化名)驾驶小汽车在某路段违规停车下客。此时,坐在车辆后排的乘客小萱(化名)未留意后方路况,也未观察是否有来车,猛地打开右后车门,恰好撞上正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阿来(化名)。剧烈的碰撞导致阿来受伤,经诊断为右胫腓骨干骨折。
事故发生当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阿海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小萱负次要责任,伤者阿来无责任。后续经司法鉴定,阿来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阿来将阿海、车辆保险公司及小萱一并起诉至台江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台江法院经审理查明,驾驶人阿海未按规定停车下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乘客小萱开车门前未履行观察义务,贸然开门直接引发碰撞。他们的共同过错导致阿来受伤的损害后果,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因案涉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法院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阿来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交强险限额外的剩余损失,由车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乘客小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周巧玲 马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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