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伤人仅赔钱了事?新法规定可直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被打还手即互殴?新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免处罚。校园欺凌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将如何惩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直面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痛点问题。
那么,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哪些变化,将给你我生活带来哪些影响?1月1日,记者走访了广西广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相羽,请他对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变化及热点问题进行深度解读。
变化一
治理“犬患”动真格从源头压实安全责任
在城市社区、公园绿地,因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束犬链未戴嘴套而引发的惊吓、咬伤事件屡见不鲜。此前,此类纠纷主要依托《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但实践中,民事侵权责任认定存在举证周期长、责任划分复杂等问题,且以经济补偿为主要承担方式,导致饲养人的违法成本偏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作出了强有力的回应,将违规养犬相关危险行为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依据新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会先处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这一规定将治理端口前移,从源头上管控风险。它通过打击非法售卖和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行为,直接减少了这些潜在危险源流入社会的数量,从而在更大范围、更基础层面保障了公众在公共空间的人身安全。”张相羽表示,这一规定不仅提升了违法成本,还向全社会传递了清晰信号:养犬行为已从道德自律层面上升为法律义务约束,饲养人必须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起相应的公共安全责任。对于广大社区居民而言,这无疑增添了一份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变化二
厘清“互殴”与“防卫”为正当防卫“撑腰”
“被打还手即互殴?”这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焦点,核心争议在于“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定。在过去部分案例中,受害者面对不法侵害时,因担忧还手后被认定为“互殴”需承担法律责任,往往选择被动忍受,抑制了公民依法维权的勇气,也模糊了是非界限。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公民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性措施,同时界定了防卫的合理限度。尤为重要的是,新规明确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保护范畴,鼓励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此类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受治安处罚追究。对于符合正当防卫要件的行为,免除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新法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精神相衔接,构建了更完整的公民防卫权保障体系。该体系明确了权利,划定了边界,免除了合法防卫者的责任,并鼓励善行,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张相羽认为,这让公民清楚知晓面对不法侵害时的合法维权路径,消除“不敢防卫”的顾虑;通过明确合理限度,防止“防卫过当”或“借防卫之名行侵害之实”;以法律刚性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彰显了“惩恶扬善”的法治导向。这一修订不仅是治安管理法治体系的完善,还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将有效弘扬社会正气。
变化三
聚焦校园欺凌 调整未成年人行拘条件
近年来,学生欺凌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校园欺凌的治安管理处罚路径,调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条件。
新规定明确指出,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如果行为性质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介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将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此外,新规定明确,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定推动建立‘公安机关+学校’的校园欺凌协同治理机制。”张相羽介绍,新规定要求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或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行为时,必须按规定报告或处置,否则将被责令改正,有关部门还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这从法律层面压实了学校的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学校主动防控、公安依法处置、多方协同联动”的治理合力,改变了以往校园欺凌治理“校内单打独斗”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