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投保交强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车辆所有人某公司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5月,申某某驾驶某公司名下的大型货车从事货运作业时,在倒车过程中因未仔细观察周边情况,与步行的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多处骨折,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事故发生后,福清市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经现场勘查和责任认定,申某某因倒车未观察到位,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无任何责任。
涉事的大型货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而驾驶人申某某又拒不履行赔偿义务,钟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难以得到赔付。无奈之下,钟某某将申某某及车辆所有人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赔偿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先由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需依法担责。
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暨法定投保义务人,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申某某共同对钟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1811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灿萃 林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