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披露一起“买立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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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03:48:35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 男子醉驾被起诉后制造“假立功”,最终骗局被识破。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以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披露了该案。

案情显示,2021年6月14日,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开庭审理了沈某某危险驾驶案。

等待法院宣判期间,沈某某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立功证明材料,证明沈某某于当日举报秦某某在某超市内扒窃张某某手机(价值3000余元)一部。2021年11月19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将沈某某提交立功证明材料的情况通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听取检察机关对沈某某是否构成立功情节的意见。

为准确审查认定被告人立功情节,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秦某某涉嫌盗窃案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现场视频,发现秦某某窃取手机后并未迅速逃离,而是在现场停留,直至沈某某及周围群众将其抓获,且在沈某某电话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抵达现场过程中无挣扎、逃跑迹象;被害人张某某手摸口袋发现手机丢失后未及时寻找,反而向秦某某摆手示意其离开,疑似相互认识。二人反应均明显异于一般盗窃案当事人。据此,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秦某某实施盗窃犯罪的真实性存疑,进而沈某某举报立功的真实性也存在较大疑问。

检察机关派员对秦某某盗窃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沈某某危险驾驶案的承办检察官对沈某某进行了针对性讯问。经深入释法说理,沈某某最终承认该盗窃案线索系其从他人处购买获得,以实现其减轻危险驾驶罪刑罚的目的。

2021年12月7日,沂水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沈某某举报秦某某盗窃案的立功情节未予认定,以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针对该案的指导意义,最高检阐明,对于“检举揭发型”立功,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立功线索来源、检举揭发内容的实质性审查,避免错误认定立功情节。对于以“假立功”为目的实施的“犯罪”,要注意区分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实质危害的,依法提出监督撤案的意见;确实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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