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维权)(证券代码:300020)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公司董事彭小勇因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上存在违法违规及程序瑕疵,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次董事会决议。案件已由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目前尚未进入审理程序。
公告显示,原告彭小勇系ST银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持有公司100股股份。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两项:一是请求撤销被告ST银江所作出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二是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关于起诉理由,彭小勇在起诉状中主张,根据上海元卓逸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上海元卓”)与ST银江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银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签订的系列协议,上海元卓在向银江集团提供借款后已获得其所持ST银江5.3%股份的表决权,银江集团剩余5%股份需与上海元卓保持一致行动,且上海元卓还获得了对ST银江过半数董事席位的提名权。作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上海元卓已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向ST银江董事会送达了董事提名材料,提名包括2名非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但ST银江董事会在明知上海元卓具有提名权的情况下,仍通过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会议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实际剥夺了上海元卓的股东提名权,所形成的“董事会候选人名单”也未包含上海元卓提名的人选。此外,案涉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其在表决票中载明的反对理由,相关表述存在避重就轻、断章取义的情况。彭小勇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信息披露原则,侵害了上海元卓的股东权益、提名权及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请求法院撤销该次董事会决议。
针对上述争议,ST银江董事会表示已向公司控股股东银江集团发函核实。据银江集团函告,其自主行使控股股东权利并履行义务,未授权任何第三方行使所持ST银江股份表决权,亦不存在将所持股份进行表决权委托、协议转让或变更实际控制权的计划。
公告同时指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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