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力股份”)于近日公告称,公司及关联方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诺力”),以及公司董事长丁毅、总经理毛英、时任董事会秘书戴文斌、财务总监毛兴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警示函指出,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
公告显示,长兴诺力作为诺力股份的关联方,2024年与诺力股份控股子公司中鼎智能(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智能”)发生了605.67万元的资金往来,该笔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然而,诺力股份未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浙江证监局认为,诺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的规定。长兴诺力则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此外,公司董事长丁毅、总经理毛英、时任董事会秘书戴文斌、财务总监毛兴峰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诺力股份、长兴诺力及上述四位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相关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于此次行政监管措施,诺力股份表示高度重视,并将认真反思、深度总结、吸取教训。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以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告同时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 相关主体 | 违规行为 | 违反法规 | 处理措施 |
|---|---|---|---|
| 诺力股份 | 未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第五条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 |
| 长兴诺力 | 与中鼎智能发生605.67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条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 |
| 丁毅(董事长) |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 |
| 毛英(总经理) |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 |
| 戴文斌(时任董事会秘书) |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 |
| 毛兴峰(财务总监) |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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