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原”)因两次未能按期完成对*ST金科的股份增持计划,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交所决定对东方银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将相关违规行为及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深交所查明,东方银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4年9月30日,ST金科披露公告显示,东方银原承诺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截至2025年3月4日),以不超过1.5元/股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ST金科股份不低于5000万股。然而,截至2025年3月5日增持计划到期,东方银原自增持计划披露后未进行任何增持。
2025年3月10日,ST金科再次披露公告称,东方银原拟调整增持计划,以“不超过2.0元/股”的价格继续实施增持并完成原承诺的增持股份下限目标5000万股,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未来六个月内(即二次增持计划)。该议案于3月26日经ST金科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截至2025年9月26日二次增持计划到期,东方银原累计仅增持*ST金科股份1656.33万股,仍未达到增持计划下限,二次增持计划再次未能按期完成。
东方银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的规定。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第13.2.1条、第13.2.3条的规定,经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了上述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
公告显示,东方银原如对该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需统一由*ST金科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通过邮寄、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深交所指定联系人。
| 增持计划批次 | 原计划增持数量下限 | 计划价格上限 | 原计划完成期限 | 实际完成情况 |
|---|---|---|---|---|
| 首次增持计划 | 5000万股 | 1.5元/股 | 截至2025年3月4日 | 0股 |
| 二次增持计划 | 5000万股 | 2.0元/股 | 股东大会通过后六个月内(截至2025年9月26日) | 1656.33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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