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佳骏”)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原因是其未按约定足额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截至目前尚有4608.51万元补偿款未支付给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京蓝(维权)”)。
根据公告,2023年10月31日,云南佳骏与ST京蓝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承诺在剔除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影响后,ST京蓝2024年、2025年、2026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不足部分由云南佳骏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三个月内以现金补偿。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ST京蓝2024年度在剔除中科鼎实影响后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208.51万元,与承诺的3000万元差额达5208.51万元。按照协议,云南佳骏需向ST京蓝支付5208.51万元补偿款。但截至目前,该公司仅支付600万元,剩余4608.51万元尚未支付,构成对公开披露信息中业绩补偿承诺的违反。
深交所指出,云南佳骏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则,经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决定对云南佳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将上述违规行为及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 承诺2024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 3000万元 |
| 实际2024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 -2208.51万元 |
| 业绩差额 | 5208.51万元 |
| 已支付补偿款 | 600万元 |
| 未支付补偿款 | 4608.51万元 |
| 处分类型 | 通报批评 |
| 违规行为记入 |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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