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证金牛座
财政部12月29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
公告要求,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告提出,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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