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学者李曙光:在改革的脉搏中|我们的四分之一世纪
创始人
2025-12-28 10:40:02

编者按:2025年,经济观察报以“我们的四分之一世纪”为年终特刊主题,旨在通过数十位时代亲历者的故事,共绘一幅属于这段岁月的集体记忆图谱。

“我的人生是幸运的,因为我一直在中国改革跳动的脉搏中,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李曙光笑眯眯地说。他的下巴微微扬起。

现年62岁的李曙光,是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原院长,曾长期担任该校研究生院院长。

作为一个学者,他参与起草或修订了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期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存款保险条例乃至民营经济促进法等。

40年间,李曙光用力最勤的便是破产法。

他从1986年就开始参与破产法立法。在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立法以及2025年的修法中,他都是起草小组的核心专家之一。

“没有劣汰,就不会有优胜,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

他曾打比方道,一个路口如果只有绿灯和黄灯、但没有红灯,就很危险了。破产法正是这个红灯,它能淘汰掉经营失败的公司,更能打击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的皮包公司和骗子公司,允许优质的市场主体进行平等竞争。同时,在企业真正出现风险的时候,破产法也能提供一套拯救或财富再分配的机制。

接下来,李曙光还希望能把“半部破产法”写完。现行的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个人破产制度仍未正式确立,李曙光仍在为此奔走鼓呼。

从国企破产开始

1979年,16岁的李曙光高考考了江西省景德镇市文科第二名,但与他第一志愿北大中文系失之交臂,调剂到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学习法律。

那仍是个文史哲为王的时代。李曙光选择学习法制史,其后,他考取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晋藩的研究生。

尽管攻读法律是阴差阳错,但李曙光对中国改革感兴趣,则是种必然:”我们那一代非常有理想,有历史责任感,是真心感到国家命运跟我们个人命运相连,就希望中国越来越好。”

他第一次参与立法,就是破产法。

时任国务院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处长曹思源是李曙光的同乡,他致力推动国企改革,宣讲国企破产法。在与曹思源的交流中,李曙光开始对破产法产生兴趣,并协助曹思源搜集资料、进行宣传。

就这样,李曙光也参与了到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立法过程中,那年他23岁,还在读博。当时全国只有十来个法学博士,他是年纪最小的。

在转型期诞生的破产法,承载着不同的需求。1986年的试行版破产法是为了推动国企改革,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随后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尝试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据李曙光说,在”入世”谈判中,出台市场经济的破产法也是中国的一项承诺。

这两条线索,构成了李曙光在1990年代的主要工作。

1993年,李曙光参与撰写了一份国企破产专题调研报告,提出应该修法,或者制订新法。时任国务院常务副总理朱镕基批示,把国企破产难归结为“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要求李曙光所在国家经贸委专题调研组给出具体政策建议,并要22个部委讨论。

在朱镕基的推动下,199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李曙光是其中唯一一名学者。但这次起草断断续续,并没有进入正式立法程序。“当时市场经济的概念才提出两年,还没有相关理念和要素市场,社会各种障碍也很多。”李曙光说。

当时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仍是国企破产,国家需要一份统一的政策文件。199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李曙光是初稿的主要执笔人之一。同年,政策性破产开始在全国18个城市试行,1995年蔓延到全国,此后破产潮持续了十多年。

2001年,李曙光(右)参加伦敦国际破产协会年会,与时任国际破产协会主席尼尔·库珀合影

中国首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中国仍需要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2003年,新破产法立法重启。那年,曾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吴邦国当选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他提出,五年之内一定要完成新破产法立法。

新破产法起草专业性强,主要是专家立法。起草小组有7名专家,李曙光是其中主要成员。

李曙光2000年曾去哈佛大学访学一年,重点攻读破产法。起草法案时他主张学习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和管理人制度。但其他专家多是大陆法系背景,往往不同意引进这些制度,甚至有人说他是”美国破产法代言人”。

“我不怕被贴标签,世界各国好的制度文明成果都可结合国情学习。”李曙光说,起草法条时经常争论,“吵得一塌糊涂,都要拍桌子的。拍吧,你拍我也拍!”

他认为,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每年破产案件数十万件,其他国家每年仅几万件。破产重整制度是1978年美国破产法的重要改革,是随着市场、金融和商业的发展而诞生的。全世界都在学习,包括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在90年代后期也都开始引入重整制度,说明这是最先进的。

他坚持认为中国的这部破产法,第一,一定要跟世界通行规则接轨;第二,一定要能推动中国所有的经济主体平等地进入、退出市场,按市场经济规律来公平竞争;第三,一定要适合在中国落地生根。“立法的目标门槛高一点,对国家未来的发展是有好处的,可以写得粗一点,但是方向要对”。

李曙光说,当时的立法决策者喜欢见到立法辩论,因为真理越辩越明。最后他们认为李曙光的观点更合理,在破产法中引入了重整和管理人制度。不过,李曙光的有些建议也没有被采纳。

在起草管理人章节时,李曙光主张管理人要市场化,由债权人来推荐选择;按国际经验,管理人应该是有资质的律师与会计师个人。然而,当时最高院参与立法的一位领导则认为,不可相信个人能完全承担管理责任,且管理人应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担任。双方发生激烈论辩。

最后出台的破产法还有博弈后的折中痕迹:管理人没有完全市场化,而是要由法院指定;且个人和机构都可被指定为管理人。

法律通过前夜,李曙光还在与全国人大法工委领导一起修订法案最后的文本和标点符号。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通过,李曙光就在现场向媒体答疑。

法律通过一周后,李曙光应华美协进会的邀请,去美国纽约华尔街进行了两次宣讲。”啥?中国有破产法了?”李曙光瞪大眼睛,挺直腰板,模仿着在场美国听众的反应。

但在2006年9月的第九次中欧峰会上,欧盟领导人仍以”没有市场经济的破产法”为理由之一,延缓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加入西方国家的游戏规则,举步维艰。当时,李曙光有感写下:“一艘巨大的游轮正停靠‘无敌号’战舰旁的八十六号码头边,大批游客走下游轮,涌进曼哈顿喧闹而有序的城市节奏中……他们对中国的新破产法一无所知。今天,纽约天气晴朗。”

新破产法难落地

破产法在国内也长期“藏在深闺人未识”。

对破产法通过后3年内的实施情况,李曙光和他的博士生王佐发做了实证研究。他们发现,2009年,以注销和吊销方式退出市场的企业各有近40万家,而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仅有3128件。而2006年,法院受理了4253件破产案件。破产法实施三年来,案件数不升反降。

注销和吊销都是行政手段,尤其是吊销是种不清算的行政处罚方式。李曙光认为,这意味着大量企业在债权债务关系未得到完全清理的状况下退出市场,没有厘清的债权债务关系沉淀在社会底层,使社会的无信用度加剧。

那几年,李曙光向最高院等有关部门提建议,在媒体上宣传,去各地法院宣讲,想推动破产法等法律实施,但一直难见成效。

“立法上的巨人和实施当中的侏儒现象,是巨大的反差。为什么(破产法)这么好的东西,在这种土壤中不能扎根生长起来?”2009年年底,李曙光曾向经济观察报讲述他的失望。

2025年,李曙光再回忆起那段时间时,显得平和很多。他认为,当时破产法的重要性、破产法的制度功能没有被社会所认知:

首先是法院不受理。有些地方地政府也出于维稳的考虑,阻止地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对法院来讲,“以前的国企破产都是政府推动的,没有市场经济的破产。法院对新法的认知也不够到位,觉得受理破产案件是个很大的麻烦”。

其次是当事人不申请。“很多债权机构当事人还不知道可以走破产这条路,只知道债务人没钱。我说申请破产程序后,我们就可以用‘聚光灯’去查,就知道他到底有没有钱了”。

此外,破产在中国文化中一直被视为不吉利的事,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要突破成见。李曙光说,起初我国的破产法和国外一样,就叫某国“破产法”,但有人认为“中国破产法”不好听,最终加上了“企业”二字。

破产法全面重修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015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李曙光认为,这就意味着要发挥破产法的工具作用,处置僵尸企业,减少过剩产能,优化营商环境。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得“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

此后,破产法的实施逐渐走向正轨。然而,这部出台十多年的法律仍有诸多制度空白,需要进一步优化。

李曙光还指出,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中,破产法也是重要指标,但中国的排名一直偏低,2015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估在世界192个经济体中整体排名90,破产法指标排名53;2020年,中国整体排名31,破产法则排名51。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破产法的修订纳入立法规划。2025年9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全文。

李曙光仍是修订草案的工作组成员之一。

本次修订草案在现行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填补了我国破产制度的许多空白,如小微企业破产、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跨境破产、重整投资人制度、强裁制度等。

法律的第一条都是写立法目的,按李曙光的提议,修订草案的第一条增加了一句”促进市场经营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这是我们从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到世界金融危机事件中领悟到的。比如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破产时,可以说是破产法的关键运用,才化解了这场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所以破产法不仅是解决企业个案困境,也可以用作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制度工具。”李曙光认为,这种立法考虑与法条制定,说明中国破产法立法也在引领国际破产立法。

2018年,李曙光在纽约南区美国联邦破产法院门前

个人破产法探索进行时

李曙光说,中国的破产法还是“半部破产法”,因为没有个人破产法。

有人读到他推动个人破产法立法的文章之后,给他写信:“李老师,我原先赚了300多万元,后面想把生意做得更大,做砸了,反而欠了300万。但我现在只有35万现金财产。我愿意全部用来还债,但我担心这35万给出之后,债主还会继续追我,我现在没能力还那么多钱,所以只能到处躲债。如果能把其余债务免掉,我愿意把35万都还给他们。”

2006年破产法的一审稿、二审稿都有个人破产章节,但在最后一稿中被删除了。李曙光认为,当时的社会理念、金融体制、消费文化、配套设施等方面都还没有成熟到可以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度。

近年来,随着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日益健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也渐趋成熟个人破产的条件则趋成熟。

“说到个人破产,就有人说会有人逃废债,甚至有些地方法院的院长也这样想。”李曙光认为,不必有这种担忧,“现金交易很少了,几乎所有的商业交易都有交易记录可查,我们还有成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制度,被执行人一旦违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想逃债都很难”。

2019年,13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但李曙光仍然经常听到反对声音,认为个人破产会带来逃废债。甚至有些地方法院的院长也这样想。

李曙光认为不必有这种担忧。“现金交易很少了,几乎所有的商业交易都有交易记录可查,我们还有成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制度,被执行人一旦违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想逃债都很难”。

其实,个人破产主要是面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设立的制度。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5年12月23日,我国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数超848万。

李曙光说:“认为他们都是‘老赖’,这是不对的。更多的失信被执行人是真的没有偿付能力,比如生病了,失业了,生意因各种原因失败了。个人破产是能解决这部分人的问题的。”

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只是社会一部分人群,现实中还有大量普通债务人可能也需要个人破产,“有些人背上债务大山,一辈子都还不起,如果他们铤而走险,也会让社会更不安定”。

他把个人破产称作共同富裕的底层制度。”世界各国的个人破产法都在朝着慈善主义方向发展,这是国家公权力给特定债务人的公共福利。这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来说是一个大解脱,也是一次人生重启的机会,对于社会来说也是。破产是个清理信用垃圾的制度,让大家重新做干干净净的人”。

李曙光指出,个人破产制度将改变现实中违法讨债的情况。十几年前,他做一次个人破产主题讲座时,发现听众中有许多人膀大腰圆,胳膊上纹花纹龙,一看就是讨债公司的人。他们了解到个人破产后很惊讶:“趁现在我们赶快讨债吧,制度出来之后,就没我们的机会了!”

目前,多地正试点探索个人破产。

自2019年起,浙江、江苏、山东部分法院的执行部门陆续采取了“类个人破产”的措施。2020年和2025年,深圳和厦门两个经济特区分别通过了特区的个人破产条例。这些地方都找到李曙光请教,他也密切关注着这些地方试点的动态。

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也有突破。2025年公布的破产法修订草案,允许破产企业的连带个人债务人适用该法清理债务。“仍然限制在小范围内,但也给个人破产推行留下了余地”,李曙光说。

40多年来,李曙光一直为破产法奔走鼓呼。近年,为了推动个人破产,不爱抛头露面的他也开始接受电视媒体的采访。

“我一直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脉搏在跳动。”李曙光感叹,自己是个幸运者。

他期待到2050年,中国是一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充分的社会,人人都有创新的愿望,有更多的自由和发展空间,人人都能让自己的想象在现实中得到实现。

2024年的李曙光

(作者 刘晓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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