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促销价不能随便定了!严管之下,9类行为别踩雷
创始人
2025-12-27 18:09:18

(来源:搜药)

药店价格,再次迎来监管新规。明确标价形式、内容,同时细化促销活动、会员价格等情形的监管要求。

01

重庆发布合规指南,为药店明码标价划定“操作手册”

近日,重庆发布《重庆市零售药店明码标价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零售药店明码标价提供清晰、具体的操作指引。此举旨在规范重庆市零售药店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指南》明确,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所有商品及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且需满足“三原则”:一是事先明示,价格标示需在商品陈列、服务提供前完成,严禁结算环节临时加价;二是主动提供,经营者需主动向消费者展示清晰价格信息,不得拒绝或在消费者询问后仍含糊其词;三是动态一致,商品价格变动时需及时更新标价签、价目表或电子显示内容,确保前台展示价与后台结算价完全统一。

在标价形式上,《指南》给予药店灵活选择空间,可采用标价签、价目牌、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系统等方式;若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则需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直观形式呈现价格。而在核心标价内容上,所有标价签或价目表必须包含商品通用名称、销售单价、计价单位三大要素,对于因颜色、规格、产地等差异导致价格不同的同品类商品,需分别标示品名以作区分,处方药、非处方药等还需额外符合行业专项管理规定。

针对药店经营中的五大重点领域与特殊情形,《指南》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

·促销活动:开展打折、降价活动时,需明确标注折价基准价(即被比较价格),若未标注基准价详细信息,该价格不得高于同一经营场所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无7日内交易记录则不得高于最后一次成交价;“买赠”活动需清晰标示赠品品名、数量及获取条件,严禁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形式赠送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所有价格承诺必须严格履行,杜绝虚假促销。

·组合销售:捆绑成套销售的商品,需显著标注“套装”或“组合”字样,同时明确标示套装总价及内含各单品的名称、规格与单价,避免消费者因信息模糊被动消费。

·会员价格:实行会员制的药店,需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并列标示、清晰区分,不得在结算时对非会员消费者临时加价,保障不同消费群体的价格公平。

·中药饮片:需在经营区域显著位置摆放价目表,标明饮片名称、计价单位(如“克/元”)及销售价格;有条件的药店应配备符合计量标准的戥秤,在称重时现场告知消费者实际重量与对应价格,确保中药消费透明化。

·医疗器械与保健品:遵循与药品一致的标价规则,严禁通过夸大宣传、模糊表述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价格信息隐瞒商品真实属性或使用条件。

同时,《指南》还列出9类严禁的价格违法行为,为药店划定“红线”: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使用欺骗性语言或计量单位标价;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低价招徕顾客却以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标价与结算价不符的“两套价格”;隐瞒价格限制条件(如未明示“特价药品不参与医保报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一旦触碰将面临相应监管处罚。

02

地方价格监管同步加码,多地开展专项检查

重庆并非个例,今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针对药店价格合规问题密集出台监管措施,形成“指南+告诫+检查”的立体化监管格局。

以浙江兰溪市为例,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店、诊所、美容店等市场主体做好明码标价的提醒告诫书》,不仅重申药店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更明确了违规后果——对未按要求落实明码标价的市场主体,最高可处以5000元罚款。这一“明确罚则”的出台,打破了此前部分地区“只告诫不处罚”的监管现状,以刚性约束倒逼药店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引导当地药品零售行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自律”。

与此同时,山西、江苏、广东等地市场监管部门也陆续启动药店明码标价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排查药店是否在显著位置对所售药品进行明码标价,标价签是否明确标示药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柜台摆放药品销售价格与电脑结算价格是否一致;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是否存在虚假折扣、虚假标价、模糊赠售、误导性标价等欺诈行为。

例如,江苏省某市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多家药店存在“会员价未单独标示”“促销活动未标注基准价”等问题,当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后续跟踪监管;广东省则通过“线上监测+线下核查”结合的方式,对网络售药平台的价格标示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线上线下价格信息一致,杜绝“线上低价引流、线下高价结算”的违规行为。

03

国家医保局出手,剑指定点药店“阴阳价格”

地方层面的监管动作,既呼应了消费者对药品价格透明化的需求,同时也是对国家层面相关要求的贯彻执行。

今年10月份,国家医保局重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阴阳价格”监测处置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将严厉打击定点药店对医保患者与非医保患者实行“阴阳价格”的行为,即同一药品对参保人员售价高于非参保人员的行为。该行为涉嫌价格欺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医保服务协议,各地医保部门将全面加强监测与处置力度。

《通知》要求医保部门严肃核查处置“阴阳价格”问题,对发现的药品价格数据上传异常、有群众反映存在“阴阳价格”问题线索的定点药店,组织开展现场重点核查。重点排查定点药店对参保和非参保人员因结算方式不同而实行歧视性价格或仅向非参保人员以额外返利、折扣、满减等变相降价的方式销售药品。对于定点药店违反医保服务协议执行“阴阳价格”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严肃处理。

从地方出台具体操作指南,到国家层面严打价格问题,不难看出,我国药品零售行业价格监管正从“宽松化”向“精细化、强约束”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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