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财政部门对历年政府采购项目开展检查,借助大数据巡检发现A公司、B公司同时参与了坎门某物业项目、大麦屿某物业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均未中标,且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客户端版本号、公网IP地址等数据完全一致的情况,涉嫌串通投标。通过数据取证、电子资料检查、笔录问询及现场勘查,财政部门确认拥有该网卡及硬盘的设备属于A公司,为法定代表人自用电脑,同时两家公司在两项目中的资格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均拥有完全一致的非系统默认用户名。据此,财政部门认定A公司、B公司在案涉物业项目中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A公司、B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中串通投标的情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对A、B两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分别处以罚款,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应以独立、合规、诚信的姿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能抱有没有中标就没有责任或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串通投标一旦被查实,即使没有中标依然面临高额罚款及市场禁入的处罚,得不偿失。同时本案凸显了大数据巡检在打击隐蔽串通投标行为中的关键作用,标志着政府采购监管向“智慧化、精准化”转型。系统定期推送各类异常信息,财政部门以数据取证、电子资料检查、调查询问、现场勘察等综合手段定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展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的执法范式,对于铲除陪标、围标等破坏市场秩序的串通投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为同类电子线索案件提供了有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