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纪律处分决定,因在股份转让过程中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补充协议,对深圳市智动力(维权)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其一致行动人吴加和、吴雄驰,以及原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将相关违规行为及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深交所披露,2020年11月14日,吴加和(吴加维兄弟)、吴雄驰(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混改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智动力合计5.1%股份(其中吴加和转让8,199,757股,占总股本4.01%;吴雄驰转让2,230,763股,占总股本1.09%)转让给混改基金。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及混改基金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一》,约定了吴加和、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2020年11月16日,智动力发布公告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内容。
2022年10月17日,前述主体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二》,进一步明确了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该补充协议同样未对外披露。
深交所指出,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5.1%股份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吴加和、吴雄驰、混改基金签署相关补充协议后未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协议转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吴加维、陈奕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上述两份补充协议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该重大事项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却未将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上述行为均违反了当时有效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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